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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预测或展望。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和计划、盈利预测、风险因素、前景性信息等,并且还在不断地变化和增加。在经济环境变化不显著时,人们可以简单利用反映公司过去经营成果及其行为的历史性信息去预测公司的未来,但随着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科技进步、现代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的日益成熟,市场竞争全球化加剧,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加大,人们难以直接利用过去的信息去推断未来。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更需要公司直接披露预测性信息来以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 任何对未来的预期估计,均会产生一定的偏差,预测性信息也不例外,表现为预测与实际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常常会发生。虽然预测性信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日益增加,但其本质上的不确定性却使监管者感到为难。要鼓励公司为投资者多提供预测性信息,又要防止公司利用预测性信息欺诈投资者,还要将诚实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公司从投资者集团诉讼的噩梦中解救出来。对预测性信息是禁止披露、强制披露、还是让公司自愿披露,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对建立于大量假设之上的财务预测,多数国家采取了自愿披露的政策;对有着较为坚实的事实基础的预测性信息如管理层已知的趋势或不确定性,有些国家要求强制披露;但即使是自愿披露的财务预测,也被要求遵照严格的编制和披露格式。 在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受到了来自投资者集团诉讼的强大威胁。为鼓励发行人更多地披露相关信息,从而方便投资人作出正确选择,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美国国会通过立法、SCE通过制定规则、法院通过判例发展出了为发行证券的公司强制性或自愿性披露预测性信息提供免责的制度——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为诚实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公司提供保护,特别是明确赋予了法官在诉讼的早期阶段就能够处理无理由的证券欺诈诉讼的权力,使公司免于继续诉讼的巨额费用。 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相当数量的预测性信息,主要包括业务发展目标、盈利预测、业绩预告、风险因素、管理者讨论与分析中的前景性信息等,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采用预测性信息这一概念,相关的行政、民事制度也付之阙如。中国证监会在几乎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