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惠原则被认为是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被称为对等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如果一个国家凭借某个国际法规范向对方国家主张权利,那么这个国家自己也得收到该规范的约束。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互惠原则已称为一个重要的条件和基础。其基本含义涉及两个主要方面:首先,外国拒绝承认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本国也拒绝承认该国法院判决;其次,本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与外国承认和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必须对等。大部分国家在互惠原则的应用上还没有实现固定模式,通常情况下,互惠原则分为以下几种:(1)事实互惠与法律互惠;(2)形式互惠与实质互惠;(3)整体互惠与可分互惠;(4)实存互惠与推定互惠。因为互惠原则的多种形式存在,给互惠原则带来许多未知因素,所以关于互惠原则的利弊之争一直未停。尽管互惠原则遭到许多质疑,但是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在立法中仍保留了互惠原则的要求。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尽相同,每个国家是否坚持互惠原则都有自己的看法,在国内立法上的做法也各不相同。目前关于互惠原则的立法主要有三种,分为完全的互惠原则、不完全的互惠原则和无互惠原则。而关于互惠原则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双边国际公约、区域性国际公约和全球性的国际公约。目前中国关于互惠原则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其他一些司法解释。因为我国在对国外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时不受互惠原则的影响,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不完全的互惠原则立法方式。由一些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我国一贯实行的主张都是“条约优先”,所以一直关注着条约互惠的发展,并进行着相关工作。通过对“五味晃案”的审理,我国对互惠原则有了明确的诠释,那就是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所依照的互惠原则是一种事实互惠。互惠原则虽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有数次受困的窘境,但这并不表面它就不适应这个时代。我国目前适用互惠原则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如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互惠关系的举证由谁来负责、法律对互惠标准的设置太过简单等等。随着中国对外政策的进一步放开,对外交流的逐步深入,同我国产生经贸纠纷也越来越多,如果还固执的坚持事实互惠原则,那么必将为案件审理留下很多问题。虽然业界提出取消互惠原则的要求不断强烈,但对我国来说,在司法改革中彻底废除互惠关系的要求是难以完成的。由于我国政府一贯坚持司法独立,而互惠关系就是司法独立在认可与执行他国法院判决中的具体表现,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样,互惠关系是中国司法机构涉外案件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就目前的中国来说,互惠原则依然有它生存的空间,然而在具体操作层面要采取更为变通的措施来解决不同国家对与判决的认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