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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责任阻却根据问题,文章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元的责任阻却根据基础上,建构一个完整的责任阻却事由体系。笔者试图通过对责任阻却基本问题和责任阻却根据已有学说进行比较、评析,归纳和总结,辩证思考责任阻却问题。在对责任阻却根据讨论之前,对责任阻却基本问题进行了界定。责任原则作为现代刑法的一个铁则,是我们研究责任阻却根据的理论根据,规范责任论的提出,为我们研究责任阻却根据拓宽了思路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和犯罪构成阻却,违法阻却,刑事可罚性阻却,客观归责等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区别。明晰责任阻却的含义和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是探究责任阻却根据的关键。责任阻却的判断逻辑,判断方法,判断基础等这些特征,是责任阻却根据研究的不可忽略的因素。以上的基本问题界定,为责任阻却根据研究提供了基础。笔者是在以上基本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辩证的思考,归纳,抽象,探求一元的责任阻却根据的。在具体论证责任阻却根据的过程中,首先介绍和评论已有学说,由于已有责任阻却根据的不完整性或者是说欠缺性,笔者希望经过进一步的论述,得出一个全面的,可行的,操作性强的责任阻却根据。从责任的实质内容(规范的可交谈性),刑法的价值追求(人权保障),人类本性(趋利避害),和我国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等多个角度进行阐述,得出结论认为:由于人性本身的缺陷,不管法有规定还是法无规定,责任阻却事由必然存在,我们有必要根据我国刑事政策的态度,承认超法规事由的存在;在规范的范围之内,在根据生物学和心理学的科学判断认定行为人不具有控制和辨认能力,或者超出行为人在其所属的同领域之内的水平无法实现对法规范的可交谈性的情况下,不能回应法规范而违反法律的,此时不具有刑法的可谴责性,阻却刑法责任。文章在最后一部分根据一元责任阻却根据,建构一个包含三大部分责任阻却事由的体系:主体能力性事由(责任能力),规范性认识事由(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客观附随性事由(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在这个包含着三大部分的事由体系中,就每部分存在的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并且根据司实践的要求提出合理化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