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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二审程序是整个刑事程序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制度功能主要表现为制度的救济性。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制度建构暴露出许多弊端,不能准确体现第二审程序制度的特点和程序的运行规律,难以正常发挥第二审程序的功效,从而给实际执行带来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加深对第二审程序制度的研究,并为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第二审程序制度体系提供立法建议。 为了准确地发现我国现行第二审制度的缺陷,本文从第二审制度功能的研究为出发点,对西方主要国家的第二审制度功能和程序特点进行比较分析,从相互比较中指出我们现行第二审程序制度的特点,对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第二审程序制度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文章分前言和正文两大部分。 前言部分泛泛地介绍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义,明确指出了现行第二审程序制度存在弊端,认为第二审程序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分为五节,各节分别从价值基础、制度功能、程序特点、缺陷分析上对第二审程序制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就进一步完善第二审程序提出了相关建议。 在第一节中,先对第二审程序的研究方法进行了分析介绍,确定了本文所选定的研究方法;其次分析论证了建构第二审程序的价值基础,认为第二审程序存在的根据在于诉讼程序的效益价值和效率价值。 在第二节中,着重分析了第二审程序的制度功能,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提供事实的救济和统一适用法律的救济,并就救济的必要性问题以及决定救济能力和程度的具体方式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研究。 在第三节中,运用比较的方法,对西方主要国家第二审程序制度的主要特点进行概括性研究,并作出具体的分析。 在第四节中,分析了我国现行第二审程序的特点,体现在不区分情况的大一统的制度建构,导致程序制度上的缺陷。文章具体分析了存在的五个方面的缺陷:一是第二审程序的空泛化现象。表现在程序的疏漏、简单、冲突和不严谨以及程序的虚置等方面,并就如何消除这一现象提了几点建议;二是全面审查原则的不切合实际。认为该原则违背现代司法理念和程序的安定性、诉讼的经济性,其理论基础亦值得商榷,因而不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应当全面修改;三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绝对性。主要是针对为被告人利益而抗诉的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进行了分析,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当变通执行这一原则;四是第二审审理方式的不正常化。针对目前第二审开庭审判的案件远远少于不开庭的案件的不正常现象,提出应当从程序上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和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尽量缩小不开庭审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开庭审理的面,充分发挥第二审的救济功能;五是第二审判决种类的疏漏。认为现行第二审程序规定的判决种类忽略了第三类无罪判决及其在第二审程序中的对应性,并提出了弥补这一疏漏的办法。 在第五节中,结合了前面对西方主要国家第二审程序制度的比较研究,认为我国现行第二审程序的最大问题在于缺乏整体性和体系性,要克服这一制度弊端,必须从根本上突破我国现行制度体制过分单一的特点,尽快完善我国第二审程序制度。最后,笔者借鉴西方主要国家第二审程序的某些制度特点,从完善我国第二审程序体系、程序种类、程序救济和程序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几点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