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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辩护权、辩护人、辩护原则等一系列内容的总称,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通过申述、辩解、反驳、指控等方式,协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法律得到贯彻实施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诉讼权利。论文立足于新《刑事诉讼法》角度从六个方面对刑事辩护制度规定进行思考,分析修正后的辩护制度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的适用。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中,掌握国家权力、对案件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司法机关,而律师只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弱势地位,大大小小的司法人员对律师产生强烈的地位优越感。任职于三机关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在对待犯罪分子的观念是相同的,那就是要从快从严从重,当律师以犯罪分子维护者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与他们分庭抗礼的时候,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部分的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这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司法歧视。在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被诉人的自我辩护权未实现、辩护律师获得辩护权时间迟、调查取证难、会见难、阅卷难等一系列现状。不仅如此,在刑事诉讼中还时常有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因此,改革完善辩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赋予并保障被诉人充分而现实的辩护权,才能对抗控方权力,达到权利与权力、控与辩的平衡,进而才能实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律师辩护原则在当今法治国家中已经普遍得到确立,各国对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完善非常重视,中国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也经过几次大的修改,扩大了被诉人的辩护权,但有些地方仍有不足,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缩小了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之间的差距,2012年我国政府组织一批法学专家学者对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修改。本次刑事诉讼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上对辩护制度的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重新定位了辩护人的责任,删去了辩护人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材料和意见的规定中的“证明”二字;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修改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修改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提前了法律援助适用的时间,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的范围,重新调整了法律援助办理的程序;保证了审判阶段辩护权落实的同时也加强了审前阶段辩护权的实现,使刑事辩护制度从以审判为中心,走向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并重的全方位的辩护。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辩护制度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与完善,必将提升我国刑事.司法文明的水准,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使公安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其中仍然有些规定过于原则、模棱两可或存在矛盾,这些都亟待通过后续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弥补,只有这样才可以使该法律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贯彻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