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制度是源于英美法系,在英国、美国中运用的较广泛。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有较大的争议,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合同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大陆法系的国家对合同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存在着争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使用的较少,但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中有较为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较大的效果。本文探究将惩罚性赔偿制度沿用到我国的合同领域中。本文根据惩罚性赔偿的制度的功能、价值,并结合我国合同领域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评析,然后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以力求完善我国合同领域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而言,全文分为五个部分。本文的引言部分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使用较为广泛,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中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也开始逐渐的适用,并且在合同领域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大势所趋,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本文的第一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该部分首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定义,并论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征,其次,还探究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再次还探究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最后还初步探讨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合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关系,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本文的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该部分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合同法相关原则的争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内适用的各种学说;最后得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内适用之我的看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到合同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法是私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带有一定的公法色彩,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到合同中,对合同进行调整,惩处的力度较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在此部分中笔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和探讨,最后得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的第三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分析”,该部分先是对我国古代和近代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探析,然后是对英美法系典型的国家即英国、美国;大陆法系典型的国家或地区即德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内的适用进行了初步的探析。最后得出国外的国家或地区在合同领域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笔者认为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合同领域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初步探讨,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的第四部分“合同领域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实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该部分先是对我国现在合同领域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探讨和分析,然后对在我国合同领域内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和评析。本文的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合同领域中适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部分是笔者对我国合同领域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主要是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数额、司法程序这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本文最后为“结语”部分,现阶段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的适用存在着一些缺陷,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合同领域内的适用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我国有必要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数额,司法程序这几个方面对合同领域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