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一案后,以黑人代表的显性的、孤立的少数群体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保护下,其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利益也得到了相应的保护。但是随着美国政治过程逐渐转变成一个基本公正的多元化民主过程,真正不具有政策议价能力的往往是其他一些隐性的、分散的少数群体。因此应该对隐性的、分散的少数群体甚至是多数群体给予必要的保护,以此使其在一定意义上得到相应的补偿。本文采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学校种族冲突案为线索,回顾了历史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黑人种族教育问题的几个案件的判决,分析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黑人少数群体的态度及变化:隔离但平等、隔离但不平等、纠偏行动及反向歧视,最后到格拉特、格拉斯案中美国对少数种族补偿的最新规定。同时本文指出了显性的、孤立的少数群体与隐性的、分散的少数群体的相对优劣势:显性可带来较少组织成本,而隐性则会有更多的成本投入,显性孤立的少数群体相对而言更具有政治影响力。从而来揭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少数群体保护的趋向,即应当更多的关注隐性分散的少数群体,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