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过度了么?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世界经济产生着史无前例的深远影响。我国在二十几年的学习和探索中,初步建立了具国际水准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入了一些重要的相关国际公约。然而,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空前繁荣的结果相对,我国的“完备制度”给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的似乎是某种阻碍。发达国家在传统知识产权上占尽优势,它们的企业以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为保护伞,积极扩张产品、服务、研发市场,同时利用商业和诉讼手段打压排挤我国的中小企业,以利形成自身在市场上全面的垄断地位。基于此,国内学界出现了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水平的质疑,认为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制度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度降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这实际上与我们对标准的认定有关。在对法的价值进行评估后,正义作为法的最高标准突显出来。综合古今正义观,笔者认为,正义所阐释的是一种以权利为载体的带有位阶的利益平衡,即以私权为基础、以公权为最终目的的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博弈平衡。按照该理念,从逻辑上讲,以自由平等为特征的私权首先应得以满足和保障,而后通过政治协调保证机会平等,最后通过法律强制保障前两者的贯彻与实现。正如罗尔斯所言,现实中通过各种协调之后,人们仍然必须面对利益分配的差别,但这种差别须以使社会中最少受益的人得到补偿为条件。正义由此达成。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因为具备了这样的正义价值,才对经济繁荣产生了无与伦比的强大推动力。以此作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对私权的鼓励与保护不仅与国际水平存在明显差距,而且限制私权的反垄断法一直处于缺位状态,这才是我国知识经济发展受挫的真正原因。从法哲学的角度看,我国之所以出现立法上的偏差,与国家主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工具主义文化心理在思想界的主导地位有直接关系。要想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走出误区,就必须清除上述三种哲学观念的影响,将自然法的绝对正义观树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哲学导向,以期待我国知识经济不落人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