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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到清末之际,已经有十分完善的法律文本,但司法实践与成文法却殊多背离。司法组织形态是行政司法合一,由于权力的集中,司法腐败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晚清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都对司法进行了改革,其改革从独立的司法组织建构等方面展开。在清末民初之际,“新政”修律具有显然的激进性特征,北洋政府时期在制度上做出了一些务实的修正,但在实践上,由于诸多因素影响,这时的司法更为混乱。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建设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展开的。虽然四川省从1918开始就实行防区制,独立于中央,但司法上四川和中央的联系并没有完全割断,也具有清末和北洋时期的司法特点。南京国民政府的基层司法转型根源于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理论,他们规定了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形态、功能的总架构,对基层司法组织的审判活动,也有着高屋建瓴的指导作用。当然,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理论,对基层司法组织建设的包容性的缺失,甚至自相矛盾给基层司法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否认不了。此外,国民党的“党治”理论对基层司法实践也有不可忽视的双重影响。防区制时期的四川,一切都操于军阀之手,虽然军阀们也宣称司法独立,但司法的一切权力都被军阀掌控。1935年中央军入川后,防区制被打破,四川的一切建设,包括司法建设才纳入全国建设的轨道。对基层司法组织和司法审判活动都进行了整顿,在人员和经费方面进行厘定并划拨,对审判程序、审判活动严加规定。抗战开始后,四川直接在中央领导下进行政治经济建设,基层司法建设才开始向所谓的现代方向转型。通过整顿建设,在人才、经费、审判水平上确实有所提高。战后随着国民党政权独裁性的加强,一方面最高司法当局对基层司法的控制加强,另一方面基层却悄然做着于己有利的变通。纵观民国已降的30年的历史,已经不是司法应否独立的理论争论,而是司法如何独立的实践博弈。如何协调各种矛盾,使司法能够顺利转型。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中,民众基本没有或极少有权利意识,民众权利意识的树立和权利义务的正确行使遂成为考察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转型的重要视角。本文通过四川各县诉讼的全过程,通过起诉书、判决书,直接观察到这一时期四川普通民众民事法律观念的民事法律观念逐渐形成、变化。虽然制度和民众观念变化的方向一致,但二者变化的速率是不同步的,文化观念不能尽弃传统而重新开始,普通民众观念形变而实不变的情况在诉讼中不断反映出来,转而又影响着制定法的进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层司法确有转变,但这一转变并不理想,不仅不符合现代民主国家政治制度的司法形态,也不符合“政治精英”们最早的设想。甚至到了40年代末,在全国范围内,独立的县级司法组织始终没有完全建立。40年间,几乎没有一个司法改革方案被彻底贯彻,究其原因,我们看到现实人才、经费、战争、人们法制文化观念的制约颇为巨大,本章分析了四川在转型时期的经济、人才条件,从这些方面分析基层司法转型的窒碍,可以使我们对司法转型的成败得失有更实在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