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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考察了国内外立法现状后,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控辩平衡原理、控审分离原则、利益权衡学说等法理的支撑下,立足于司法实践,围绕着其彻底性、负面性等难点问题进行再一次的探讨,力求对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本文首先对该原则的产生、历史流变等进行追溯,分析了各国立法规定的异同之处,并分析了其背后的法理支撑,从而对该原则有了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有了法理依据,为进一步研究该原则打下了基础。
笔者紧接着围绕着该原则的价值和负面影响展开了对该原则存废之争的探讨。指出了其存在着保护被告人的人权,维护审级制度以及有利于加强司法机关的责任,提高办案质量等这些无可争议的价值;指出了该原则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冲突;对于该原则是否真正维护了广泛的人权,是否真正增加了诉讼成本,是否违背了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是否违背有错必纠原则进行了探讨,并依据哲学上的对立统一规律进行了分析,表明了笔者的观点。在对废、改、立三种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理所当然地应当保留下来。
在确定其应当存在的前提下,笔者又将视野返回到国内立法。在对我国立法现状充分阐述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在立法方面存在着未规定检察机关为被告人利益抗诉是否适用该原则、允许重审加刑和再审加刑等立法缺陷之处,指出了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味维持原判、“变相”加刑等在实质上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错误做法,并对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尴尬”之处进行了阐述。
在分析了上述立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后,笔者认为该原则在立法修改前应首先更新立法理念。尤其是,在当前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应当坚持和谐刑事诉讼,应当用和谐的眼光衡量此原则的利与弊,应当从和谐的角度处理利益之间的冲突。在确定该原则应扩大适用并予以适当控制之立法思维的指导下,笔者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笔者提出了建构一个彻底的上诉不加刑原则需要扩大适用主体、明确“不加刑”的含义等方面的立法建议;提出了被告人一方存在请客送礼、行贿等不轨行为的,不适用该原则,把抑制司法腐败纳入了该原则的价值之中;提出了被害人请求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抗诉的,检察机关决定不抗诉的应当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上一级检察机关有指令抗诉权和直接抗诉权,恰当地协调了被害人利益保护与被告人诉讼利益保护之间的矛盾;提出了对除外情形进行程序上的限制,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程序,把上诉不加刑原则贯彻地更加彻底。提出了二审判决可以先适用全面审查原则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判决,然后在量刑部分直接引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恰当地调和了全面审查等刑事诉讼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冲突。笔者在文章后部提出了对《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具体的修改意见。该部分也是本文的创新点和特色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