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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的体现,在消除管辖权的冲突、增强诉讼的可预见性、促进纠纷的公平解决、提高诉讼效率、使判决得到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充分展现了其价值,已逐渐发展成为与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并列,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一项管辖原则。我国现行的涉外协议管辖制度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时代,诸多弊端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日益凸显,其立法价值取向及内容都面临很多挑战。因此,在当前全球化的历史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的涉外协议管辖制度,最大化其功能,使之能更好地体现公平、效益,不仅在理论上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在司法实践上也颇有价值。本文拟从我国立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出发,通过对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取向的分析,追溯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源流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结合国际立法趋势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比较法的视角分析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立法内容及立法体系等遇到的挑战。最后对我国涉外协议管辖的形式与范围,效力及限制等具体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尝试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具体的建设性意见。论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引言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出发,反思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价值取向、形式要件、案件适用范围、可选择的法院范围、协议管辖的效力及限制等立法理论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挑战,并指出了论文研究的主旨和意义。第一部分主要从协议管辖的内在法理、价值取向的角度阐述了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协议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商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自然延伸和具体体现,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与国家司法主权原则相互妥协的产物。意思自治原则是其理论基础,公正和效益是其价值取向。协议管辖制度的确立及发展对法院,当事人及社会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协议管辖的历史演变及其产生的必然性,分析了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遇到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挑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思路。协议管辖制度是客观经济迅猛发展与人权斗争的必然产物。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立法价值取向滞后保守,立法内容简单僵硬,立法体例双轨制。对其完善要立足基本国情及法律体系的协调,借鉴国际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成熟做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通过立法补充或司法解释等促使其功能和价值得以充分彰显。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涉外协议管辖的形式和范围。我国协议管辖的形式不应局限于书面形式,而应当更加关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在确定协议管辖案件范围时,既要借鉴国际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又要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制不太完备的现实,适当拓宽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对于协议选择法院的范围,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可以考虑将目前的的“实际联系”改为“一定联系”,有条件地逐渐拓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第四部分讨论了我国涉外协议管辖的效力及其准据法。效力是协议管辖制度的核心,是其功能价值的体现。这种法律约束力不仅及于当事人和法院,而且也影响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协议管辖效力条款及准据法的缺失给司法审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立法对协议管辖的排他性效力及其准据法加以规定,以协议管辖的效力为核心构建一套完整的体系化的协议管辖制度。第五部分论述了协议管辖的限制。协议管辖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也可能冲击到国家的司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世界各国及国际公约从公共秩序,不方便法院、专属管辖等不同角度对协议管辖的效力进行规制。然而我国对协议管辖的效力缺乏合理限制,在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亟待增加公共政策不得违反原则,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弱者保护原则,对专属管辖的范围重新界定,改变级别管辖的硬性规定,使其更具有弹性,以期我国涉外协议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