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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5年在修改的《公司法》中,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发轫于英美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形势和新的公司组织形式的出现,这种传统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无力应对股东为逃避自身债务而非法向公司转移财产、母公司通过剥离自身优质资产至子公司而人为制造“瘦父胖子”现象、姐妹公司间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运营等新困境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权的立法目标,因此,构建我国的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制度就显得迫切而有必要。同时,考虑到公司法人格否认多运用于股东人数较少、封闭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审慎运用这一新制度的考量,本文专门论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制度问题,在分析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基础上,结合中美司法实践,本文从构成要件、效力认定和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对构建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制度提供可供考量的建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从公司法人格否认分类及其概念界定出发,提出了重构公司法人格概念并拓宽其内涵。比较了公司法人格正向否认与逆向否认的异同,以此明晰其制度内涵。最后,从公司法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原理、认缴制下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强化以及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三方面出发,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第二章是“我国构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分别就当前内部人逆向否认和外部人逆向否认在我国适用的合理性与法律依据争议进行梳理并明确指出内部人逆向否认在我国适用的合理性。其次,就相关替代性制度能否替代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制度问题进行探讨。最后,分析了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案例,以此论证该项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第三章是“美国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借鉴”,分别就美国典型的几例内外部法人格逆向否认案例予以剖析,以此归纳出美国在此方面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构建”,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分别从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主观要件四个方面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制度并比较了内部人逆向否认与外部人逆向否认在构成要件上的差别。第二部分从该制度的效力认定以及民事责任承担方面进一步明晰了该制度的效力界限、责任性质和责任份额以及对相关受损利益主体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