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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和量刑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两项基本任务,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但是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看,量刑对被告人的影响比定罪要大得多。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随意量刑和量刑失衡等不正常现象常有发生,这不仅背离了刑罚适用的目的性,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更重要的是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亵渎了法律的权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行使对量刑公正结果的形成具有十分直接的危害作用。在实践中,法官拥有罚与不罚、确定刑种和量刑幅度等众多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却处于不容乐观的情势,如何把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实现量刑正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在分析量刑自由裁量权内涵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剖析了我国目前量刑自由裁量权不正当行使的原因,提出通过建立判例指导制度、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建立判决书强制说理制度和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四方面的措施,形成合理控制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机制,以实现量刑正义。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阐明了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哲学、法学和心理学基础,也为司法实践所必须。量刑过程是一个包括认知、心理、逻辑等多种因素的法律操作过程,法官作为这一司法过程中的主体,需要而且必然主动地参与到这一过程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基于此理念和现实使然,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拥有了罚或不罚、选择刑种和确定刑度的自由裁量权。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量刑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现状、原因及合理控制的必要性。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主要表现为所判刑罚与犯罪本身不符、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量刑失衡、不同法院审理同类案件量刑失衡和同类案件不同时期量刑失衡四个方面。量刑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原因首先是缺乏裁量权的指导原则,其次是没有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再次是判决文书不说理,还有是未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第三部分,研究了合理控制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机制进路。合理控制量刑自由裁量权亟待成为当前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着力之处,笔者建议从四个方面的制度改革入手。一是建立刑事判例指导制度,确立法官量刑的指导原则,使量刑具有相对统一的标准;二是构建独立的量刑程序。在独立的量刑程序中,要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建立被告方量刑答辩制度以及保证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参与权,通过各方对量刑程序的参与来控制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使判决更加合理化;三是建立判决书强制说理制度,将诉讼各方对量刑的意见呈现于判决书中,从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四是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包括促进司法的相对独立和提高法官素质。通过上述四项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形成对量刑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控制的有效机制,从而实现量刑正义,防范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