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中虚假诉讼行为罪名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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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套路贷”案件走进刑法的视野,以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进行索债已经是其典型的套路模式,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甚至还会影响司法公正,该种套路模式借助诉讼的方式,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使犯罪行为更难识别,而且整个虚假诉讼的过程中涉及诈骗行为、敲诈勒索行为、虚假诉讼行为的交叉,同时又受“套路贷”犯罪整体行为认定的影响,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适用的罪名难以把握,使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模糊,此罪与彼罪之间的选择困难,所以对该行为罪名的适用不仅是司法实践的难点、痛点,也是理论的争议所在,下面本文就以虚假诉讼行为可能适用的罪名,并结合“套路贷”案件整体与阶段的特征,以在制造虚假债权阶段是否有胁迫的参与,将虚假诉讼行为分为诱骗型和胁迫型两种虚假诉讼行为,在分别厘清两种类型虚假诉讼行为制造虚假债权阶段和提起诉讼索债阶段各行为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分析确定虚假诉讼行为适用罪名的情况,以便解决对“套路贷”中虚假诉讼行为适用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的困境。本文仅仅围绕这两种类型虚假诉讼行为罪名适用争议的核心问题,将文章整体写作计划如下:导论部分,首先介绍了在“套路贷”中虚假诉讼行为的危害以及国家整治的现状;其次交代了虚假诉讼行为罪名适用的现实困难所在;最后通过司法实践的现状阐释了研究“套路贷”中虚假诉讼行为罪名适用的实用价值与现实意义。第一章以司法实践中典型的“套路贷”案例为导向,分别指出在司法实践和学界中对诱骗型和胁迫型这两种虚假诉讼行为罪名适用的争议所在,提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章主要是解决在“套路贷”中诱骗型虚假诉讼行为罪名适用的问题,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诱骗型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解析,理解该行为的实质,并掌握该行为的套路模式;其次,以“套路贷”阶段特征与整体特征的角度分析该行为不应适用诈骗罪;最后,以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该行为符合“捏造的事实”与“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要件,得出应适用虚假诉讼罪。第三章主要是解决在“套路贷”中胁迫型虚假诉讼行为罪名适用的问题,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解析出胁迫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实质与套路模式;其次以民刑交叉的角度并结合“套路贷”案件的特征,对该行为不适用诈骗罪进行分析论证;再次以适用敲诈勒索罪主客观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胁迫型虚假诉讼行为应适用敲诈勒索罪;最后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条款,说明对于胁迫型虚假诉讼行为可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理由。总结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明确表明笔者对“套路贷”中虚假诉讼行为这两种类型适用罪名的观点,以及不足之处,提出对待“套路贷”中虚假诉讼行为罪名的适用应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避免受“套路贷”概念影响罪名的适用,严防司法实践打击面扩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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