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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在国家矿产资源经济发展中处于至关重要的位置。承载地质信息的地质资料由于长期以来的认识偏差和法律保护的不完善,无法在经济建设中体现其应有的价值。这种认识偏差主要体现在对地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智力劳动这一重要因素的忽视。地质资料法律属性的分析是进行地质资料法律保护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确认地质资料特殊的法律属性并依据其属性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是实现地勘产业市场经济改革、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现实法制要求。论文运用定性分析法,对地质资料的属性进行层层剖析,采用演绎分析与综合分析的方法对地质资料进行了不断深入的研究。论文从地质资料的本体入手,对其进行事实分析,剖析地质资料获取中智力劳动的重要性和决定性作用,以及其特殊的价值双重性,析离出地质资料的智力成果属性,然后上升到对地质资料法律层面的属性的透彻分析。提出了地质资料中智力劳动的重要性,地质资料的有用性和稀缺性决定了它可以作为财产进行保护,法哲学法经济学理论都对地质资料作为财产的正当性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支撑。由于地质资料具有的特殊财产价值属性和人身属性,它应该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进行保护。地质资料的无形财产和公益性私益性相结合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在地质资料的法律保护上要建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辅以其他行政、刑事、民事法律制度的法律保护模式。这种基于地质资料的法律属性要求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必将实现对地质资料的完善保护,兼顾地质资料生产者、地质资料生产投资者、国家、地质资料使用者的利益,实现和谐的地质勘查环境,促进地勘业的繁荣发展。论文第一章是绪论,针对选题,分析了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并对现有的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了整理、分析,指出了现有的对地质资料的研究中存在的不足。这一部分是对论文研究的价值的阐述和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总结。论文第二章阐述了地质资料的概念和特点,地质资料上承载的是地质信息,其本质上是一种信息,这是地质资料的“属”,同时从地质资料的形成过程入手,分析得出了地质资料不同于其他物的“种差”,最终将地质资料的界定为:地勘行为人进行地质勘探过程中,在人力物力投入的基础上,经过智力劳动的加工而产生的反映地质体在时间空间上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的信息。其需要依托一定的载体而存在,我们通过图片、笔记、实验报告、光盘、标本承载的信息就是地质资料。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地质资料就可以发现其具有无形性、传播性、科学性、创造性、社会性、较强的消耗性、价值的双重性等特点。这些概念的界定和特点的分析是进行地质资料理论研究的基础,为地质资料的法律属性的剖析奠定基础。第三章分析了地质资料是一种智力成果和其智力成果属性的表现。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脑力劳动取得的成果,其本质是信息产品,其特点突出的表现在具有非物质性、独立存在性、价值属性、具备一定的表现形式上。从地质资料的取得过程入手进行分析,是通过脑力劳动获得的精神产品,是一种可以为人所感知的具有价值的独立存在,其具备智力成果的特点。地质资料的智力成果属性是由地质资料的生产中脑力劳动发挥了最为重要的作用决定的,地质资料的产生最关键的是脑力劳动的投入,脑力劳动是否投入和投入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地质资料能否产出和产出质量的高低,这种精准性和质量高低会影响到地质资料对地勘行业和矿产业的指导作用。地质资料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地质资料具有智力成果的一般特点和属性。从另一个层面来说,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也应同样适用于对地质资料的法律保护中,但是地质资料不仅仅具有智力成果这一个属性,它的法律属性与智力成果具有重叠的部分,同时有些公权属性是无法被智力成果所吸收的。第四章从财产这一定义切入,分析了财产的定义、法律外延的扩张、特点以及财产正当性理论,然后将其与智力成果的属性相匹配,不难发现,智力成果是是财产,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客体。落脚点回到地质资料上,地质资料是独立存在的,具有可控制性或者说可支配性,具有财产一般意义上的有用性和稀缺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进行流通。这些决定了地质资料可以成为财产。更进一步,从地质资料的本体上分析了地质资料的人身属性,它不同于一般的物质财产,它具有非物质性、双重性、创造性、社会性等特点。地质资料属于财产中的无形财产类。由此,得出地质资料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属于无形财产,一般的物质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在调整地质资料法律关系中存在一定的障碍,需要特殊的法律制度介入。基于以上对地质资料的法律属性的分析,不难发现,地质资料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它具有财产的一般属性,同时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殊性,这些法律属性指向了对地质资料的法律保护,因此从地质资料的客观表现和构成出发,地质资料的法律性质和构成是由一组权利义务关系组合而成,并根据客体的表现形式和内容的不同,受到著作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多重保护,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完善地质资料法律保护。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对地质资料无形财产属性的体现,也是地质资料无形财产属性的要求。另外,地质资料还具有不同于无形财产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涉及国家所有权、行政权、其他民事权利等,因此,在地质资料的法律保护上要建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辅以其他行政、刑事、民事法律制度的法律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