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别除权,又称破产优先受偿权,是破产法规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从权利来源看,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而并非为破产法所创设,但是因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具有全新的特点,因此其行使方式等又有别于民法及其它特别法上的担保物权。别除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破产立法上使用的称谓,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破产法中,则将其称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我国破产立法采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也称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之规定即是对别除权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破产法没有明确使用别除权的术语,但这并不影响使用破产法理论上这一约定俗成的用语。本文从考察别除权的概念、特征入手,分析别除权的行使、冲突以及与职工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的受偿顺序,从而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保护别除权人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