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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从而将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加重了对各类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新法实施以来,围绕危险驾驶罪的入刑和适用出现了诸多问题,影响了危险驾驶罪防控作用的发挥。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罪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与适用标准加以完善。本文的第一部分着重分析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入罪争议。第一部分从风险社会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当下醉酒驾驶行为和追逐竞驶行为所具有的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过对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的现实依据、责任依据和域外借鉴三个方面的分析,阐释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的入刑是必要的、迫切的,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第二部分主要讨论我国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是本文的重点。其中,前两节所要阐释的是危险驾驶罪主客观要件的认定标准问题。在辨析各家观点和结合实践的基础上,笔者对该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认定问题进行了阐述,根据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相结合的犯罪构成认定标准,详细说明了应如何认定醉酒驾驶行为、何为刑法上的追逐竞驶及其情节恶劣标准为何等问题,为明晰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的认定提供了合理的参考。笔者在第三、四节对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对比,根据主观罪过和客观方面的不同,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三者的区别适用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笔者在第五、六节中对诸如危险驾驶刑事规制与行政规制衔接、缓刑适用以及对劝酒者和同乘者的处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对这些问题的应对意见。第三部分基于对域外立法的借鉴,讨论了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缺漏之处。在参考域外立法的基础上,尤其是一些危险驾驶刑事立法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或地区,立足我国国情,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应从拓展危险驾驶罪适用行为的范围和拓宽危险驾驶罪刑罚幅度两方面,科学完善我国的危险驾驶刑事立法,从而更好的发挥其规制和威慑作用。最后,笔者认为,治理危险驾驶行为,不单要靠完善危险驾驶刑事立法和司法,更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全面防控危险驾驶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