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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母子公司这个在各国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为论述前提,就我国公司法如何加强对母子公司关系的调整进行了粗浅的研究。重点论述母子公司关系引发的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保护和母子公司相互持股问题,针对我国公司法在此问题上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有关调整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立法及司法建议。本论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母子公司的法律认定。这一部分又分为三个小部分:第一,母子公司的含义和标准。主要通过考察国外公司立法关于母子公司含义的三种界定标准,提出了我国公司法应采取的界定标准及母子公司的定义。第二,分析了母子公司关系的最根本的两个法律特征:其一,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其二,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第三,母子公司与相关概念的厘定。主要分析了本公司与分公司、控制公司与被控制公司、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与母子公司的内涵之异同,进而理顺了母子公司与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是母子公司的经营价值及对其调整的必要性。首先,对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价值给予了充分肯定。母子公司至少存在四个值得肯定的经营价值:可以使母公司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可以改善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形成多种竞争优势;有利于打破东道国关税或者非关税壁垒,使母公司占领更多海外市场;可以分散经营风险,限制责任范围。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母子公司亦是如此。正因为母公司具有其他公司组织形式所无法比拟的经营价值,我们才需要理性分析它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母子公司问题的思路,以充分保护、利用母子公司形式。因此,本部分接下来分析了母子公司可能存在的弊端,尔后顺理成章的分析了对母子公司实施公司法调整的必要性。第三部分紧密承接第二部分,提出了母子公司调整的基本思路,并结合国外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首先,在基本思路部分,分析了母子公司组织形式下,最有可能受到利益损害的就是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且在母子公司组织形式下,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则会带来一系列的弊端。其次,在第二、第三个小部分里论述了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结合国外立法,分析了对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分为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两类方法。事前保护措施主要有: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限定盈余转移的最高数额,对子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事后保护措施主要是确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直接债务责任,对此,学术观点并非整齐划一,但主流观点即直接责任论,主张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利用有限责任原则滥用控制权时,母公司应当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而独立的法人人格,一是要有独立的意志,二是要有独立的财产。在母子公司形式下,由于控制因素的存在,子公司的意志和财产不可避免的要受到母公司的支配,其独立性产生动摇,在这种法律环境下,母子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理所当然。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我国关于母子公司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建议。在前述各部分论证的基础上,本部分作为结论部分,针对我国在母子公司调整上立法的不足,提出了一些立法及司法建议,包括将来条件成熟时在公司法中明确对母子公司进行界定,规定其形成方式,责任承担等;对子公司债权人保护做了一些司法程序上的构想,比如法院管辖,当事人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判决的效力等;最后,对母子公司相互持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