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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第三产业在互联网的帮助下蓬勃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服务在经济社会中已经成为了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因此,以服务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合同也日益增多,当今社会亟需出台用以规制服务产品交易的相关法律规范,故强化服务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成为法学界的重要研究课题。当前我国处于民法典分则编篡的时代背景下,立法者们应当借合同法分则重修之东风,及时采用将服务合同进行类合同划分的方法,从服务合同相关的概念、内涵以及特征着手,参考真实案例,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对服务合同的类型划分及法律体系构建进行积极有益的尝试。全文分为引言、正文以及结语三个部分,引言意在从全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出发,解合参考的现有相关文献进行综合论述,吸收和借鉴国外比较法研究,以及台湾,日本等地法学家的服务合同理论研究成果,总结归纳出本文核心观点、研究思路与方法,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推陈出新,进一步引出本文的主要观点。文章主体主要分为服务合同的基本理论、国内服务合同的立法现状和比较法考察、服务合同的基本类型探讨以及我国服务合同类型化立法模式思考四个部分组成。全文从服务合同的内涵外延及其类型化价值进行研究,总结服务及服务合同的概念,分析服务合同的特征及其范围,进而从宏观的视角对服务合同进行类合同划分的作用及意义展开进行探讨。以当前国内已经颁布施行的相关法律为基础,结合部分真实案例,总结我国服务合同法律适用上的不足,以及在合同法中对服务合同进行有名化、类型化立法的必要性,借鉴国内外比较法学研究成果,吸收欧盟、荷兰和日本的服务合同立法经验,为我国服务合同类型化立法提供参考,文中总结出服务合同的新型总则——分则立法模式。鉴于基本类型在服务合同中的重要作用,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定思维模式,对我国的服务类合同的基本类型作出三类划分:分别是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和保管合同三大类型。在文章末尾总结前文的同时,根据前文中的论述,综合分析最适合我国目前国情和立法思维的服务合同立法途径,提出可供参考的意见,并针对构建服务合同总则和服务合同分则的编篡,特别是服务合同下位合同类型的划分,提出具有可行性的立法框架。结语部分对全文的观点进行总结陈述,明确提出了总——分立法模式,以及三大基本服务合同类型化为有名合同的观点,并对我国服务合同立法的编篡工作进行合理性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