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雅贿”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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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贿”现象在我国自古有之,由此引发的“上有所好,下必甚焉”的腐败局面严重危及每个朝代的统治基础。到了现代特别是当前时期,在中央高层对腐败犯罪采取高压的打击态势下,传统的收受金钱、礼券等“俗贿”有所减少,新型隐秘的“雅贿”却甚嚣尘上。要了解“雅贿”,最主要的是要对其内涵进行界定,这主要涉及“雅贿”行为的性质和“雅贿”的概念。关于“雅贿”的性质,针对本文的研究目的,笔者将其限定为“雅贿”是否是一种犯罪行为。“雅贿”是否是犯罪行为,即是讨论“雅贿”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归根结底是讨论其社会危害性的问题。关于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问题,我们可以借助一般社会的观念加以判断。诚然,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专业背景对于“雅贿”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是不一样的,为了正确反映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针对不同社会群体进行调查,以期如实反映一般的社会观念。当今中国“雅贿”犯罪现状又是如何呢?对此,我们可以从犯罪现象理论中的基本要素进行分析。“雅贿”犯罪在当前贿赂犯罪中呈现何种基本状态、现代雅贿犯罪的类型和手段以及其特点和基本规律都是需要研究的内容。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重点所在。我们都知道,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其中最重要的联系就是因果联系。因果联系的理论告诉我们,一个结果的产生往往是由多个原因力综合作用而造成的。犯罪现象亦是如此,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往往也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所产生的。“雅贿”作为一种职务犯罪,与一般的职务犯罪一样,存在原因上的共性,主要包括:权力的高度集中、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以及外部经济社会环境等诱因。但同时,“雅贿”现象的产生又有着自身的特殊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雅贿”犯罪本身的独特性促使了这一犯罪现象的盛行;第二,职务犯罪立法上的唯数额论,易造成一些“雅贿”逃脱惩处;第三,“雅贿”犯罪的对象往往存在司法鉴定上的困难,增强了受贿入的侥幸心理;第四,行贿等“糖衣炮弹”大行其道,助推“雅贿”盛行;第五,职务犯罪惩处,特别是对单纯的“雅贿”犯罪惩处存在轻缓化趋势,刑罚震慑力不足。“雅贿”这类隐性的腐败行为正在不断侵蚀党的廉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如果不加以规制,它就会不断消解反腐败成效,同时也会不断在更深层次上侵蚀公共利益,危及党的执政根基。为此,只有通过对原因的分析才能找到病因,对症下药,寻求惩治和预防“雅贿”犯罪的法律规制举措。具体包括:第一,在制度保障方面,完善并落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让“雅贿”犯罪无所遁形;第二,在刑事立法方面,完善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建立以情节为中心的腐败犯罪惩治标准,以更正职务犯罪立法上的唯数额论;第三,在刑事程序方面,建立统一的文物司法鉴定专门机构,并完善腐败犯罪刑事推定制度,以走出“雅贿”犯罪对象在司法鉴定上的困境;第四,在刑事司法方面,出重拳打击行贿犯罪,斩断职务犯罪诱因。第五,在刑事制裁方面,逐步规范职务犯罪量刑标准,遏制职务犯罪量刑轻缓化趋势,以提高对“雅贿”等隐性职务犯罪的刑罚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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