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进入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全球自然人流动的加速,严格的国籍原则开始松动,领事婚姻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尽管如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领事实务界,对于领事婚姻的概念及其构成的理解和界定并不一致。就领事婚姻的概念而言,一些学者容易把领事婚姻简单理解为领事婚姻的登记。其实不然,除了包括领事婚姻的登记,领事婚姻还包括领事婚姻的认证、公正和承认等。领事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具有其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为领事婚姻属于领事保护范畴、公法与私法相结合、不违背驻在国法律原则和多重法律制约等。就领事婚姻的构成要件而言,领事婚姻由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构成。领事婚姻的实体要件又包括主体要求和法律适用要求。一般来说,领事婚姻的主体要求至少有一方为派遣国公民,即所谓的国籍原则。而各国对于国籍原则的坚持程度并不一致,大致的可以分为三类:严格的国籍原则、国籍原则和定居原则。在法律适用要求中,无论是领事婚姻登记本身,还是严格的国籍原则的松动所产生的领事婚姻都需要冲突规范的指引。另外,领事婚姻的程序要件包括登记主体要求、登记程序要求和领事婚姻效力。纵观世界各国关于领事婚姻成立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两个方面。就中国而言,国际法依据包括: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和中外双边领事条约或协定。国内法依据包括:接受国法律规章和中国的法律规章。领事婚姻的国际法依据主要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和相关的国际私法条约。国内法依据主要是各国的国内立法。中国颁布的调整领事婚姻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法律适用法》等。全球化背景下领事婚姻所面临的新问题主要是同性领事婚姻。在世界范围内,同性婚姻合法化只是少数现象,许多国家仍然不承认同性婚姻。而正是由于各国立法上的差异性,同性领事婚姻问题便成了一个新的问题。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同性领事婚姻的前提。除此之外,同性领事婚姻还不得违反驻在国法律或者一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否则,便会产生跛脚婚姻的现象。跛脚婚姻危害很大。首先,同性领事婚姻在驻在国是无效婚姻,可能使其身份权利、财产权利受损。其次,跛脚婚姻更严重的后果是对驻在国婚姻文化带来冲击。为了完善领事婚姻制度,笔者提出以下五点建议。第一,增设领事婚姻的规定;第二,完善领事婚姻登记制度;第三,完善双边领事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