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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依赖程度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各国之间的资源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全球进入了严重的资源饥荒时代。利益与冲突也随之增多,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传统贸易结构带来的各种弊病。在意识到自然资源对于国家的战略意义后,中国转变了传统的资源换取外汇的发展模式,开始对自然资源出口实施管制。但这一举措却引发了诸多西方国家的不满。中国所采取的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措施在WTO体制下引发了广泛的关注,由此引发的贸易争端也在不断涌现,如近些年来的“焦炭案”、“原材料案”、“稀土案”等。目前问题的焦点在于中国所采取的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措施与其作为WTO成员所应遵守的有关义务之间存在着冲突。WTO倡导贸易自由化,一般禁止各成员方采取限制出口贸易的行为,但出于保护国内经济安全及保护环境的需要,GATT又作出了一些例外规定。中国作为全球的主要资源供应国之一,在全球自然资源贸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推之,今后由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所引发的贸易争端只会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对WTO框架下有关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规则及中国的相关规则进行梳理和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中国目前并未出台统一规范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但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对外贸易法》等为基本法,并配套诸多法规和细则的法律体系。中国的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主要由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和最低出口价格组成。但作为加入世贸组织的先决条件,中国在出口管制措施上作出了一定的承诺:如原则上取消非关税措施,出口管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等。虽然中国面临的自然资源出口管制贸易摩擦日益增多,但中国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实施出口管制措施却有着充分的依据:在法理上,中国拥有对本国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和本国的贸易规制权;在现实上,国内严峻的自然资源储备情况和生态环境状况也对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提出了要求。此外,WTO有关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例外规则也为中国的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措施提供了支撑。近年来中国在“原材料案”、“稀土案”等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贸易争端中屡屡受挫,反映出中国在此类问题上存在的困境:国内立法混乱、级别低下、无法与WTO规则接轨、超WTO义务的存在以及GATT规制本身的缺陷。鉴于中国有可能在将来面临越来越多的自然资源出口管制贸易争端,中国有必要在完善国内立法、推动有关国际规则的改进协调、立足源头保护国内自然资源等方面探索出新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