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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在工业化进程中农业仍然处于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如何调动社会资源催生现代农业经济,已成为我们必须解决的命题。其中借助金融力量,调度社会资金介入农业经济已成为各国普遍选择的路径之一。然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呈现出的二元性和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不匹配的现状,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农业经济,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农村金融的主体也需要明确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我国现行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由政府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过多干预,影响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合作性和正常发展。因此,需要划清政府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之间的界限,坚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自我发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调控,而是应从政策、制度上加以鼓励和规范,而财政扶持无疑是很好的手段。鉴于此笔者试图通过对财政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行为分析,得出当前我国财政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正确定位。
本文从财政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理论分析入手,阐述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特殊的定位和功能,把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定位在服务于农户上,其功能又是填补农村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空缺的金融需求,即为农业经济中最基本的生产单元——农户提供生产和应用农业新技术所需的资金。根据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对财政的宿求和财政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理论,确立财政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理论视角,阐述了财政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有效性。然后,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进行了分析,揭示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中财政扶持存在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比较分析美国、日本和法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财政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得出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根据我国的实际,在明晰了财政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思路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财政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政策目标,以及与目标相对应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财政扶持的具体措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