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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占有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上,将占有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分为所有人和占有人两种。探寻出所有人责任说的理论依据在于损益一致原则,占有人责任说的理论基础为危险控制原理,根据两种学说来区分所有人和占有人责任,并以此作为本文的基点。评析各国立法,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占有物致人损害的规定进行探讨,明确所有人责任和占有人责任各自的责任基础和归责原则。我国在责任归责上没有偏采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其中之一种,而是根据责任人对物的控制程度及其风险可控性来确定责任承担的严格程度。对于所有人而言,因其对物有绝对控制权和处分权,在其占有物期间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像高度危险物等本身具有极强危险性的占有物侵权,所有人只有在丧失对物的控制之后才可能承担过错责任。对于占有人来说,因其控制着占有物,也意味着可以控制物的危险,所以法律要求其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占有物致人损害时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对于特殊物的侵害,因失去对物的控制人对物的致害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特定场合须占有人来承担无过错责任,以实现对侵权损害的有效防控。我国立法在侵权责任规定上虽已比较完整,但针对我国立法中法律用语规范不统一、所有人责任与占有人责任区分不明等问题提出了粗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