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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随着高层建筑的不断出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形式也越来越普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形成的一种物权形式。我国《物权法》出台较晚,很长一段时间之内,由于当时没有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运用相邻关系制度来解决本应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纠纷。现在我国已经通过立法确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而且为了能使这一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和更加完善,我国还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即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我国已经相当完善了,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许多法官无法正确的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解决现实纠纷,也不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和相邻关系作出区分,更有甚者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混为一谈、一案同用。因为相邻关系在我国立法上确立已久,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于相邻关系的研究和运用都已臻至成熟。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确立却是最近几年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没有足够的经验可循。所以本文将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对选取的案例进行分析。希望通过对本案的分析能给司法实践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一点有益的意见。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案例的简介。第二部分从案例里归纳了个人认为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第三部分阐述了本文选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分析所选案例的理由。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是本文的主要部分。本部分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理论和案例相结合,对案例进行了分析。本部分首先论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分类以及特征。其次,重点而有选择地介绍了专有权和共有权的相关理论,并且运用这些理论详细地分析了案例。第五部分对审理本案法院的判决进行了评析。批判了其将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混合适用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