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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长期存在的不起诉契约,由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达成以排除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从而更快捷地解决民事纠纷和避免当事人的诉累,以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不起诉契约作为放弃型的诉讼契约,是民事纠纷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合意,并以明示的方式达成。但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不起诉契约,相关的制度也存在着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地方,因此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不起诉契约的效力认定存在着不一致的现象。在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后,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发现不起诉契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的主要难题:首先是法院对不起诉契约的效力认定迥然相异,造成司法裁判的混乱;其次是当事人订立的不起诉契约不符合规范,使得缔结的不起诉契约无效或者显失公平,从而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最后是在订立不起诉契约后,有部分的契约当事人并没有认真的履行该不起诉契约,守约方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损害了其缔结不起诉契约的利益,不利于不起诉契约制度的运行。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想要更好地破解上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需要对不起诉契约实践难题产生的成因展开分析。法院对不起诉契约的效力认定迥然相异,主要根源在于现有不起诉契约的规则缺失,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由于缺乏法律明文规定,也未能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放弃诉权的自由处分,导致法院难以认定不起诉契约的效力;当事人订立的不起诉契约不符合规范,主要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订立契约的能力不足,法律知识和经验的缺乏,以及没有得到来自法律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或指导,从而订立了无效或显失公平的不起诉契约,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和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在订立契约后,经常出现部分当事人违约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主要是违约方没有遵循诚实信用理念和诚信观念的缺失,同时违约方当事人的违约成本畸低,没有良好遵守其订立的不起诉契约,损害了不起诉契约制度的发展。通过对不起诉契约实践难题的成因进行分析,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破解不起诉契约实践难题进行了理性的思考:首先要纳入立法明确不起诉契约的法律约束力,使得不起诉契约得到来自民事诉讼法的认可和保障;其次是合理规制不起诉契约的适用,确定不起诉契约订立的适用原则和适用范围,以更好地指引当事人订立不起诉契约;最后还要健全不起诉契约适用的配套机制,尊重不起诉契约当事人的处分权,完善不起诉契约的救济和保障制度,对守约方当事人进行合理的救济,以保护守约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不起诉契约的实践难题破解思路的理性思考,从而理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审查不起诉契约时所应予以考量的因素,以更好地尊重当事人之间合意解决民事纠纷的自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不起诉契约乃至诉讼契约制度的稳定有序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