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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与养老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在何种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家财政都承担着相应的责任。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经济条件不同、人口年龄结构不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不同,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家财政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侧重点也不同。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的国家财政在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但从国家财政在中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承担责任的现状来看,由于国家财政对自己在养老保险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具体责任认识不清,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责任不明等原因,造成了国家财政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缺位,加大了企业和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负担,严重影响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发展。 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研究的背景及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从公共物品和市场失灵的理论角度论述了国家财政在养老保险中承担相应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通过对三种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家财政责任的比较,得出国家财政责任应当与养老保险制度相适应的结论;第三部分结合中国的实际,对中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国家财政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本文认为,在中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下,国家财政主要有两大责任:一是财政资金支出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填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偿还养老保险历史债务方面的责任、缩小地区间养老保险水平与支付能力差异的责任以及承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运行费用等方面的责任。二是国家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的责任,主要包括参与制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制度、参与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参与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与储存的监管、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与管理等方面的责任。第四部分对国家财政在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承担责任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由于制度上和认识上的原因,国家财政无论在财政资金支出方面还是在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管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缺位,必须进一步明确并加大国家财政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中分析出来的问题,对如何进一步明确并加大国家财政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本文的特色与创新之处在于:首先,通过从理论上分析国家财政责任与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关系,得出国家财政责任应当与养老保险制度相适应的观点,为今后进一步研究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国家财政责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其次,目前很多学者对国家财政应当如何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中承担责任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如征收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等,但这些建议大多过于笼统,并停留在定性分析的阶段,对国家财政在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应该承担哪些具体的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现状缺乏更细致的纵深分析。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家财政责任的界定和对目前国家财政在其中所承担责任现状的实证分析,为今后相关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在实证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这也是本文的创新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