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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导论、职务犯罪侦查权概说、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原则、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主体、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客体、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等七章。全文在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概念、性质和特点加以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借鉴了国际上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经验,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原则、主体、客体以及内容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最后又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加以论述。 第1章,导论。本章重点论述了职务犯罪的历史、现状和危害性,并简要介绍了论文题目的确定过程和论文的研究范围、目的和方法,强调了论文的重点和创新之处。 第2章,职务犯罪侦查权概说。本章深入探讨了职务犯罪、侦查以及职务犯罪侦查权这三个基础性的概念。 论文首先明确了本文所研究的职务犯罪是指检察机关负责直接侦查的各项犯罪,并指出此类犯罪一般具有犯罪主体的特定性、犯罪行为的职务关联性、侵害客体的复杂性、被害人的相对缺失性的特点。 笔者提出,侦查是指国家法定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国家刑罚权的目的,而依法开展的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相关证据的专门调查工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刑罚权,具体包括查明事实真相、收集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和追缴赃款赃物。论文结合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特征和区别对侦查权的属性展开深入的研究,并得出了侦查行为应当属于行政活动的结论。 就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而言,应当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权一样属于侦查权,而不是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同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相比,其具有犯罪线索发现难、一般都是从人到事的侦查模式、主观证据作用明显、被侦查对象的对抗性强等特点。最后,论文还对职务犯罪侦查权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权进行了辨析,并提出了两者虽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确存在本质的区别,应当是一种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的关系。 第3章,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原则。本章从理念原则、行为原则和体制原则三个层次就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原则进行了介绍。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理念原则,就是指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过程中,行使职务侦查权的主体在思想观念上必须具备的理念,具体包括: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原则、程序正义优先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为原则,就是指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过程中,行使职务侦查权的主体实施的侦查行为必须要遵循的原则,具体包括:程序法定原则、客观公正原则、适度公开原则、任意侦查原则、相适应原则和及时原则。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体制原则,就是指在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构建上应当坚持的原则,具体包括独立原则、一体化原则、国际协作原则。 第4章,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主体。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当由检察机关来行使,且应当通过实行检察机关一体化建设的方式来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主体在检察机关的配置。 通过对中国古代官员职务犯罪惩处机构的设置以及国际上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来分析,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当由相对独立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检察机关行使。同时,中国现行的宪政体制和近年来职务犯罪侦查的发展历程也决定了中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当由检察机关来行使。 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分配,则应当通过一体化建设的方式进行。首先,要取消监所、民行等其他内设机构的侦查职能,并将反贪局和反渎局予以合并,建立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局。其次,要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协查工作,形成上下协调、能动高效、指挥有力的涵盖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协查体系,形成打击合力。最后,应当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职务犯罪侦查权流转机制,即通过提办、交办、转办等方式实现对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的变更。 第5章,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客体。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客体应当有三层含义,一是宏观层面的含义,是指职务犯罪侦查行为整体的打击对象,即职务犯罪;二是中观层面的含义,是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管辖范围,即检察机关可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另一个则是微观层面的含义,是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侦查对象,即具体到个案的侦查行为中,侦查人员应当侦查的事实、情节等具体对象。 论文认真研究了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案件管辖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适当扩大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案件管辖范围,将与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紧密联系的“前案”和“后罪”以及那些性质一时无法准确确定的案件①纳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案件管辖范围。同时,应当对发现管辖错误②后的相关司法处置程序以及原侦查机关已调取证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加以明确,并建立公安、检察机关在互涉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协助配合机制等相应的配套程序。 从微观层面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涉嫌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关的涉案款物和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等。 第6章,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容。论文从立案前、立案后、侦查终结后三个阶段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容进行了论述。 初查是指职务犯罪侦查中立案前的调查活动,一般包括线索发现型初查和性质甄别型初查两种。笔者认为,初查从性质上看应当属于侦查行为,应从法律上对初查的性质予以明确,并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从实体和程序上都做出详细确定的规定。同时,在积极探索并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线索的评估机制,加强对线索的运用管理,提高初查的工作效果。 立案后的侦查行为主要包括人身保全和证据保全等强制措施。论文对职务犯罪侦查中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通缉、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设想。此外,职务犯罪侦查中也应当可以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但应当限于那些重大的、情节恶劣、群众反响巨大的案件,且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方可适用。 对侦查终结后的处置行为应当进行改革,一是将侦查终结时仍未能对案件事实彻底查明的情况,列入移送审查不起诉的范围;二是逐步取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涉案款物的处置,特别是要做好在撤销案件情况下涉案款物的处置。 国际间的协作、协查工作也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要从原则、内容、渠道等方面加以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制度。 第7章,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应当包括参与职务犯罪案件诉讼过程的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来自诉讼程序之外的外部力量的监督和犯罪嫌疑人的监督等三方面内容。 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主要是法院的监督同检察院内部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监督;来自诉讼程序之外的外部力量的监督则包括党委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以及人大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犯罪嫌疑人的监督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聘请的律师通过享有的权利来制约侦查权从而实现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