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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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引起了大量的争议,尤其是在行为人持有的毒品纯度过低时对其持有毒品数量的认定。毒品数量的认定在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指引着法官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对被告进行正确定罪量刑。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对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毒品数量以纯度折算进行探讨,进而探求在毒品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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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引起了大量的争议,尤其是在行为人持有的毒品纯度过低时对其持有毒品数量的认定。毒品数量的认定在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指引着法官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对被告进行正确定罪量刑。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对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毒品数量以纯度折算进行探讨,进而探求在毒品纯度过低时,行为人持有“毒品”行为的犯罪定性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情。在对案件进行介绍的基础之上,归纳对该案件的不同分歧意见,以及通过分析不同意见归纳总结如下三处争议焦点: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数量是否应该进行纯度折算?如若进行纯度折算,毒品应该如何折算?毒品纯度极低时,毒品应如何认定?第二部分,对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首先对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就制造毒品罪的具体实行行为以及制造毒品罪既遂标准的争议进行厘定的基础上,再分析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观认定,从而正确认识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其次是毒品数量是否以纯度折算,通过对比分析域外领域立法以及我国立法的发展历程,理清现行立法中毒品数量不以毒品纯度折算与实践中迫切需要毒品数量以纯度折算的矛盾缘由;最后是毒品数量以纯度折算的具体路径,阐释毒品数量以纯度折算的方案,以及对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修改建议。第三部分,对案情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结合相关的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基础理论,对行为人持有毒品的行为进行评价,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制造毒品罪的客观行为,且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超过法律规定,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当行为人持有的毒品纯度较低时,但仍具有毒品的相关性质,应予以折算为毒品的一般纯度,再认定其持有的毒品的数量。当行为人持有的“毒品”纯度过低,不再具有毒品的基本特性,且无法再次加工成为毒品,这部分物质虽然含有微量的毒品,但不应认定为毒品。第四部分,研究启示。对个案疑难问题的法理分析,揭示出同类案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揭示出非法持有罪在毒品犯罪中的作用,毒品数量应以纯度折算的现实必要性,以及应如何进行毒品纯度折算,避免机械性的适用法条而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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