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的需要,是律师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行使其辩护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可以了解他们有可能涉嫌的罪名及与案件有关的一些具体情况,并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被指控罪名的意见及其辩护的理由,从而能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侦查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对于追究犯罪、保障无辜、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由于侦查权的强制性,单向性,以及受职权主义思想的影响,侦查人员在侦查时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不了解,因而极易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此时,律师的帮助就显得尤为重要。本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概述。主要从律师会见权的概念、特征和价值基础三个方面进行详述。第二部分主要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域外考察。具体论述了国外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和对律师会见权的限制性规定,并通过比较分析我国与域外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得出了两者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有利于我国律师会见权的进一步完善。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现状,主要是从《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出发,该章主要首先分析了我国“96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规定,然后结合司法实践,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的现实问题作了具体的分析,并找出了造成律师会见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侦查人员价值观念陈旧,追求部门利益,以及法律制度上设计的欠缺,从而有利于针对性的解决律师会见难得问题。本章也对新律师法与旧的律师法作了比较,简单的介绍了新的律师法相对于旧的律师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改进,同时也对新律师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作了必要的介绍。第四部分首先对刚刚通过的“2012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作了介绍及评价,这也是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一大进步。然后针对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造成律师会见难的原因剖析,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完善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立法上的完善和司法上的完善,以及对会见权的合理限制。立法上的完善主要包括明确侦查机关的权利告知义务,协调法律、解释、规定之间的关系,增加会见权的救济条例等;司法上的完善主要包括对看守所管理和监督体制的改革,以及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对会见权的合理限制主要是对一些特殊案件从会见的时间和次数上进行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