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商品化,因不动产买卖所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更成为物权法规定的重中之重。物权变动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其涉及诸多复杂且存在争议的法学理论问题,其立法更显得尤为棘手。十九世纪,由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物权行为理论在被德国民法典采用后,对世界法学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于其理论具有完整的逻辑性和高度的抽象性,被许多法学家所称道,但同时也因为其理论抽象且深奥,被认为“脱离生活”而受到批判。目前,经历了近百年历史与实践的检验,物权行为理论的优越性已不言自明,并最终被我国立法和司法所再次认可和采纳。本文共分五个部分,首先在文章的第一部分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分歧提出了在我国应该采取何种立法模式的问题。为了能够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在第二部分就物权变动的主要立法模式进行了介绍,并围绕提出的问题对各立法模式关于物权变动的主要规则进行了比较,并由此得出结论——以德国法为代表的物权行为理论较之其它立法模式更为合理和科学。文章的第三部分随着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的复兴,通过一批留德学者的不懈努力,物权行为理论的系统知识被完整的呈现,本文借此对这一理论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在此基础上第四部分围绕物权行为理论对中国立法的影响所展开。第五部分为全文的结论,介绍了我国当前立法中贯彻物权行为理论的情况,以此来探讨物权行为理论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应用。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由房屋买卖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由于在商品房买卖中,我国多采用的是先交付房屋,再办理房屋登记的方式,所以在商品房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房屋后很长时间仍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普遍存在,此时,房屋买受人的身份究竟为何?买受人是否有权将房屋再行出售?由这一问题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两个争论,而这两项争论背后真正的分歧在于对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本文由此展开讨论。 第二部分:物权变动的主要立法模式 本文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以及“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基本内容。并通过对第一部分所提问题的讨论,围绕物权变动规则的主要方面对上述立法模式进行了理论比较,并由此得出结论——以德国法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不论在当事人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贯彻方面,还是对于交易稳定性及交易安全的保护方面都更为完善和科学。 第三部分: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 文章从物权行为的概念入手,对物权行为的特性以及围绕着物权行为理论所展开的讨论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第四部分:物权行为理论对我国近代民事立法的影响 我国民法学界对物权行为理论其实并不陌生,早在清朝末年的司法改革时就已经接受并且采纳了这一科学的理论。但后来随着历史的变迁,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一理论对我国的影响经历了从波峰到波谷,而今又再次复苏的漫长过程。特别是随着物权法立法工作的展开,关于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论也被引向了深入。随着一批留德学者的不懈努力,物权行为理论的系统知识被引入中国,其优越性也被法学界所了解,并最终被立法和司法所认可。 第五部分:结论 最终我国在物权法的立法中采纳了物权行为理论关于“区分原则”和“公示原则”的重要理论,并且利用物权行为理论对我国原有立法中明显存在理论缺陷的立法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物权立法已经就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做出了选择,通过对本文第一部分提出的两个问题所进行的清晰阐释,再一次证明了,物权行为理论这一模式既有效地贯彻维护了当事人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还维护了交易的稳定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利益,是一种科学而且合理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