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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及56条从正反两面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作出了规定,这是法律再一次将患者知情同意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加以规定。在此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条也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作出了规定,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很明显可以看出这些规定太过概括,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范围、限制、行使方式、侵犯后果都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或没有作出规定。而患者知识水平及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机构公益性的淡化及对利益的追逐,传统父权式的医患模式退出历史舞台,新型合作式医患模式的出现都使得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与其有关的医疗信息迫切需要知情。患者,尤其是具有一定知识基础的患者特别希望能取得对自身身体进行处置的决定权。而医疗机构则仍沉迷于父权式医患模式中的权威,不愿意让患者了解其诊疗信息,这就使得医患关系处于极度紧张当中,患者对医疗机构,对医生缺乏信任,从而导致医疗纠纷大增。为了建立一种和谐的医疗关系,必须赋予患者知情同意权,并对该权利给予充分的保护,而要做到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必须对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民事责任给予明确化。但是现行法律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理论界对患者知情同意权讨论的也不够。本文试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源起,概念,正当性,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实现,权利限制以及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类型及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角度对其进行系统的理论结合实践的分析探讨,在本文中,将援引大量案例,通过案例来对说明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期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理论及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进而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