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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济犯罪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种理论进路。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犯罪学研究进路;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刑法学研究进路。本文在简单介绍两种理论研究进路的前提下,通过回顾经济犯罪概念词源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分析经济犯罪概念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在此基础上,分别论述经济犯罪刑法规制的主客观标准以及规制原则,经济犯罪的法律责任体系和经济犯罪的预防措施。兹分述如下:第一章主要探讨:经济犯罪概念的历史沿革与辨析。包括以下问题:经济犯罪概念研究的两种理论进路,经济犯罪概念的历史沿革,经济犯罪概念研究在我国的发展状况,经济犯罪概念的辨析和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对于犯罪现象的理论研究,一般有两种理论进路。一种是刑法学的理论进路,另一种是犯罪学的理论进路。综合总结世界范围和地区对于经济犯罪的研究方法来看,对于经济犯罪的定义,学者们主要是利用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对其进行分析说明。美国著名法学家萨瑟兰教授,首先提出“白领犯罪”的名称,开创了在犯罪学的层面对经济犯罪进行研究的先河。英国学者Michael Clarke在其研究经济犯罪的著作<Business Crime>一书中对英美国家的经济犯罪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其将经济犯罪的犯罪领域做了限定,即经济犯罪必须发生在经济领域,这将经济犯罪和传统的财产型犯罪区别开来。另外加拿大学者、瑞典学者也对经济犯罪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理论阐释。上述国家学者,主要是采取犯罪学理论方法,来解释和限定经济犯罪现象和概念。采取刑法学研究进路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德国刑法学家林德曼教授运用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于1932年提出,经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一种超个人法益。德国学界采取刑法学研究方法,特别是以法益为基准来定义经济犯罪成为理论界主流。这种研究方法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另外法国当代著名刑法学家,米海依尔·戴尔马斯·马蒂从经济刑法的角度对经济犯罪做了独特的阐释。他在阐释经济犯罪法益标准和经济犯罪主体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刑法,将经济犯罪的概念定义做了进一步发展。此外,日本学者、韩国学者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在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对经济犯罪做了不同的论述和解读。通过对各国经济犯罪概念进行历史性综合考察,我们发现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经济失范现象。在前资本主义时代,不存在所谓的现代语境下的经济犯罪。通过考察我国建国以来所颁布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我们发现,经济犯罪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在我国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进程,逐步成为一种值得关注和重视的独特法律现象或者说是犯罪现象。对于经济犯罪概念,比较有影响的定义主要包括:经济领域说、经济法规说、经济活动主体行为方式说和主观图利目的说。还有的学者以概念外延的大小为基准来界定经济犯罪。通过分析上述各种学说,我们发现,对经济犯罪概念本身做出一次性或终局性的概念定义,是不可能也是不可欲的。因此,本文采取一种回避定义的方法,在分析经济犯罪概念与其他一些相似概念(例如贪污贿赂类犯罪和环境类犯罪)异同的基础上,指出在现阶段我国经济犯罪现象所具有的一系列特征,以此作为分析基点,对经济犯罪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理论研究。第二章主要探讨:经济犯罪刑法规制的标准与原则。包括以下问题:经济犯罪刑法规制的客观标准,经济犯罪刑法规制的主观标准,经济犯罪刑法规制的基本原则。经济犯罪刑法规制的客观标准是:经济犯罪由于其对国家(社会)市场经济整体秩序造成损害,因此而需要接受刑法规制。经济犯罪作为在经济领域内发生的犯罪,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社会)整体利益下的国家(社会)的整体经济秩序。国家(社会)之所以对特定的经济违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是因为该行为达到了足以破坏国家(社会)经济秩序的程度。经济犯罪刑法规制的主观标准是:行为人的反社会心理态度是刑法规制经济犯罪的依据,经济犯罪行为人敌视、蔑视市场规则。刑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手段,由于其具有终极性的特点,因此刑法运用应当符合必要性的原则。国家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刑法运用的范围,尽可能地减少刑事立法,刑法规制经济行为应当符合必要性原则,必须是那些“值得”刑法规制的行为,才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刑法规制经济生活的必要性原则是保障自由和实现效率的必然要求。刑法规制市场经济,应当建基于市场经济的发生机制和作用机制,控制其介入的广度和深度,以适度性证成其正当性。市民社会理论要求刑法规制经济生活遵循必要性原则。国家与市民社会这对分析范畴所体现的分析意义与理论价值就在于,其通过考察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历史脉络和现实状况,从其中抽象出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特殊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体价值和整体价值这些互动性概念。以这些概念为分析工具,对社会现象进行批判性论证。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就是强调由于国家干预是有限理性的,国家应当在尊重社会自治的前提下,在社会自治无法自足的情况下国家权力才介入其中。因此,就经济犯罪而言,对其进行调控,应当符合必要性原则这一要求。刑法规制经济生活必要性原则便有如下具体要求:第一,该行为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获得“自愈”;第二,该行为无法接受民法规范的有效规制;第三,该行为无法接受行政法规范的有效规制。第三章主要探讨:经济犯罪的法律责任体系。包括以下问题: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新义务论理论,以及经济犯罪的法律责任体系,包括经济犯罪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运行的保障性机制。对经济犯罪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保障刑法的有效实施,实现刑法预设价值,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必然要求。在“新义务论理论”框架内,我认为,对法律责任的理解应注重以下几点:第一,法律责任的承担必须以存在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前提;第二,法律责任的承担必须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第三,法律责任的承担体现了国家强制的因素;第四,法律责任的承担最终落实到具体的行为上面来。对法律责任进行进一步分类,所谓刑事责任是指:由犯罪行为(违反第一性法律义务)所引起的具有特别强制色彩的第二性法律义务。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由于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其第一性的义务(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第二性法律义务,而由国家强制其履行的法律义务。所谓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由于违反法定的第一性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第二性法律义务。而经济犯罪可能承担多重法律责任。经济犯罪刑事责任,是指由经济犯罪行为(违反第一性法律义务)所引起的具有特别强制色彩的第二性法律义务。经济犯罪民事责任,是指经济犯罪行为人因其经济犯罪行为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其第一性的义务(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所产生的第二性法律义务,而由国家强制其履行的法律义务。经济犯罪行政责任,是指行政相对人(经济犯罪行为人)由于其经济犯罪行为违反法定的第一性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第二性法律义务。经济犯罪刑事责任只能基于经济犯罪行为产生,其产生具有必然性;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以具备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必要;经济犯罪刑事责任具有功能优先性;经济犯罪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经济犯罪刑事责任原则上具有不可免责性;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中包含有大量的单位责任主体。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主要有:财产刑、资格刑、自由刑、生命刑。在新义务论理论框架内,对经济犯罪民事责任进行分析,我认为经济犯罪的民事责任应当是:由于特定的经济犯罪行为违反了相关民事义务(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经济犯罪行为人(民事义务主体)又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由其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第二性法律义务”,由国家强制其履行该“第二性法律义务”。这时,经济犯罪行为人才承担了民事责任。并且所谓归责原则,其中的“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归责原则”实际上乃是判断相关民事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民事义务(“第一性法律义务”),并进而产生“第二性法律义务”的标准。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唯一判断标准。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四章主要探讨:经济犯罪的预防措施。包括如下问题:经济犯罪预防的基本理念,加强经济道德(伦理)的建设,加强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对于经济犯罪的预防,应当是在整体上,调动一切可能的积极因素与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消除导致经济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制止并减少经济犯罪发生的数量,降低经济犯罪发生的频率。导致经济犯罪产生的因素,既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社会因素等宏观要素,也包括微观意义上人自身的自然倾向与社会属性。所以,诱发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是一个综合性范畴,进而,对于实现经济犯罪的预防便需要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的互相配合。“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将其进行涵义进行引申,在预防经济犯罪的问题上,“徒法、徒刑法仍不足以自行、自足。”我们应该明晰预防经济犯罪的基本理念,确立合理的预防目标、理性对待刑法的功能。应以一种谨慎的态度对待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破除对刑法的迷信,正确理解刑法消极作用,克服在经济犯罪领域内的重刑主义倾向,这对于有效预防经济犯罪是极为必要的。在当代弘扬人权的背景下,关注作为“类”存在的整体人的基本权利,改善生存状况较差者的境遇,是任何社会规范和任何法律部门所应当加以考量的,因此市场经济应存在道德维度。这种道德规范在作用方式上,一方面表现为通过对人们内心世界的作用,使之对于不道德的行为产生内心抗拒,从而内心上认为此类行为是“不应该、不可欲”的,因此不去做此类不道德的行为;另一方面表现为,通过在社会主体内部形成具有共识性的商业道德伦理,使不道德的经济行为主体承受社会外部的道德压力和道德谴责,社会公众应当对于不道德的经济行为和行为人本身进行道德批判。在具体措施上,应该加强经济道德(伦理)的建设、发挥市场经济道德(伦理)的功能。市场经济道德(伦理)具有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功能。在对经济犯罪进行有效预防的问题上,我们不仅需要发挥市场经济道德(伦理)对于市场主体的导向作用,而且需要发挥市场经济道德(伦理)对于行政主体的导向作用。对于市场经济道德(伦理)的构建,我们必须立足于本国的经济制度、针对本国的经济问题。经济道德(伦理)和政治道德(伦理)彼此之间是存在交叉和过渡的,而不是截然分离的。在市场经济道德(伦理)体系的建构上,应当包含一部分政治道德(伦理),并通过建立与市场经济道德(伦理)相适应的政治道德(伦理)体系,共同发挥作用,规制经济犯罪。进一步而言,我们还应该加强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正确处理经济犯罪行政化处理倾向,明晰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不可将其二者任意混淆。法治是一个动态化的实践过程,各种不同类型的权力应当合理分工,适时启动。法律责任独立原则、限制吸收原则、补充适用原则是追究经济犯罪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