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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运用债权人代位权基本理论,对债权人代位权实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必须经过诉讼程序;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围绕立法宗旨采取目的扩张的方法确定;债权人除举证证明其与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存有到期债权,并强调债务人对相关事实负有配合举证责任;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受偿原则为直接受偿原则。并针对我国现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程序法中“执行第三人”缺乏相应实体权利依据、实体法与程序法有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规定不一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力不清、当事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不明确等诸多缺欠,提出了制定民法典确定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协调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规定、明确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完善程序法规定为债权人代位权实现提供诉讼程序保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