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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食品贸易已经从国内领域扩展到了国际领域。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和《农业协定》的达成,为包括食品在内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食品贸易有其特殊性,它不仅涉及到贸易政策问题,还涉及到国民健康和安全的问题。所以,食品贸易的自由化,随之产生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国际化。如何在促进食品贸易的同时,维护各国在食品管制问题上的国家主权是多边贸易自由化必须关注的问题。从我国的贸易实际情况来看,饺子事件、奶粉事件等,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制造”的担心和忧虑,对中国食品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随着中国与其贸易伙伴在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上的矛盾愈演愈烈,我们看到,安全与质量标准正在成为国际贸易的焦点。因此,从法律角度对国际贸易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对于促进我国食品贸易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食品安全的一般理论,包括食品安全的概念和食品安全与国际贸易的关系。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隐患。食品安全与国际贸易的冲突主要表现为:食品安全问题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食品安全问题会引发国际贸易争端;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国际贸易壁垒。就两者的协调关系而言,食品贸易自由化对一国主权利益的冲击不能动摇国家主权的基石地位,一国在捍卫自身食品管制权的同时,有权追求贸易利益的最大化。第二部分结合经典案例具体分析WTO体制下成员国在食品安全管制方面的权利。《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是WTO体制下对食品安全规制的两个协定。从协定中并不能直接发现成员方权利的集中规定。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成员方享有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权利、采取高于国际标准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权利、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权利、制定技术法规的权利以及采取合格评定程序的权利。第三部分结合经典案例具体分析WTO体制下成员国在食品安全管制方面的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各成员方实施协定所规定的措施不是任意的,必须是有条件的。根据协定的规定,WTO成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WTO成员应以科学原理为根据采取措施;WTO成员采取措施时应符合必要性;WTO成员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采取措施;WTO成员采取措施时应符合非歧视原则;WTO成员的风险评估义务。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对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与《TBT协定》和《SPS协定》相关规则不一致;应对《SPS协定》和《TBT协定》壁垒的措施不完善。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相应的对策: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我国法律法规应与《TBT协定》和《SPS协定》相关规则接轨;采取各种措施来应对食品安全方面的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