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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中规定作者享有的一项专属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以此为案由对此项权利进行争论。1990年《著作权法》首次规定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性质,保护作品完整权与著作权中修改权、改编权等权利的区分,在实践中与相关权利的交叉适用等问题,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一致的,学术上各家众说纷纭,实践中判断标准也相差甚远。本文试图通过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本质及其与相关权利的界限区分做出分析,同时对实践中案例的归纳,提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新认识,以期能对完善保护作品完整权制度有所帮助。文章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内外研究的综述,第二部分介绍保护作品完整权立法概况、法律性质及其功能。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保护作品完整的历史发展轨迹与法哲学基础,研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本质。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保护作品完整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以及法律对其的限制。第五部分主要分析实务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表现方式与承担责任的方式。知识产权理论界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哲学分析主要从洛克、黑格尔与康德的理论当中寻找依据,但笔者通过分析发现从三个大家的理论出发,并不能得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合理性,笔者从价值理论角度出发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存在性做了论证。理论界一直在争论保护作品完整权到底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或者兼具,笔者通过对民法权利客体理论的梳理得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利与相关权利理论上的冲突集中表现为与修改权的冲突,在实务中的冲突集中表现为与物权的冲突,对于前者,笔者认为修改权的没有存在必要,对于后者,笔者主张将毁坏唯一作品的情形纳入到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法律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以及保护期的规定,笔者主要分析了合理使用对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的必要性以及保护期制度的本质及其理由。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集中体现为对文字作品的篡改,音乐、美术、摄影、电影作品各有其侵权行为特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构成要件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中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主要区别在于赔偿要件须有过错,停止侵权不需要过错。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