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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对哈耶克理论的讨论中,有两个问题对解读哈耶克有着前提性意义,第一个就是意识形态的“封闭”与“开放”的问题。哈耶克理论中意识形态的封闭性有可能会掩盖哈耶克学术观点的可能意义。作为研究者,首先就需要把意识形态所遮蔽的学术意义给开放出来,追究哈耶克学术理论所具有的更为普遍和一般性的意义。而随着哈耶克理论中意识形态的封闭性日益被打破,另一个问题的重要性就愈加凸显出来,这就是哈耶克的理论及对它的解读相对于现代政治哲学讨论背景的“封闭”与“开放”问题。在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视野下,如何开放性地思考哈耶克理论所具有的独特意义和可能潜力,这正是哈耶克理论是否仍具有生命力的关键。目前对哈耶克的解读有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承认并无意于打破哈耶克与现代政治哲学背景之间的隔膜,另一种倾向尽管试图打破这一隔膜,但却在一种比附式的研究中,有可能使哈耶克的理论沦为现代政治哲学论争的一个注脚。
在这一问题背景下,本文对哈耶克自由社会之宪政哲学的探讨,就不仅仅是对哈耶克宪政哲学之建构理路的一种梳理,更是在一个开放的现代政治哲学问题背景下,思考哈耶克建构其宪政哲学之独特路径的理论意义和潜力。为了避免这一开放性的探讨同样沦为现代政治哲学话语的注脚,本文将采取一种个殊化的研究进路,进入到哈耶克的理论问题,深入把握哈耶克理论问题的复杂性和深层预设,在充分理解哈耶克问题之性质及其方法论基础的前提下,进入哈耶克为解答其基本理论问题而进行的理论建构过程和内在逻辑中去。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除了在导论部分提出问题并表明文章所采取的研究进路外,在文章的第二部分,我对哈耶克作为建构其自由社会之宪政哲学之出发点的基本问题、它的性质、方法论基础和理论阶段划分做出了总体分析。我首先进入到论者们在现代政治理论视野下对哈耶克的各种解读。在我看来,这些对哈耶克理论的当代解读之所以提供给我们一个多面且对立的哈耶克形象,是因为他们进行的是一种“定位式”解读。这种解读方式的问题并不在于他们提供的对哈耶克理论的分析框架是虚构的或错误的,而在于它忽视了哈耶克自身问题的复杂性,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哈耶克所涉及的问题及理论层面与他们据以分析的问题框架可能是不同的,从而这就把哈耶克问题及其探讨中本身特有的理论意义给“通约”掉了。由此,其次,我进入到哈耶克终身都在思考的基本问题,即“自由社会如何运行及维护”这一问题,对哈耶克问题中深刻的哲学预设及所涉理论层面进行分析。我引用了Fleetwood关于哈耶克理论中所预设的两种本体论的分析,我认为,尽管Fleetwood的论述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哈耶克整个复杂的心智哲学之全貌,但在这里却无疑能够为我们深入理解哈耶克理论问题之性质提供一个简单实用的模型。如果说哈耶克的心智哲学为其问题构造出不同的复杂层面,那么哈耶克同样发展出了借以阐释其基本问题的方法论,这就是其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主观主义。哈耶克所建构的问题及其特定的方法论基础决定了哈耶克理论模式本身特有的理论含义,因此,对哈耶克的理论不能做出“化约论”的解读。最后,根据哈耶克对其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和思考的逐步推进和深入的程度,我在这部分的最后对哈耶克理论进行了一个大致的阶段划分:第一阶段,是经济学的阐释阶段,哈耶克作为专门经济学家对市场过程进行了理论阐释,由此建立了市场过程的“竞争”与“动态均衡”模型,尽管这一阶段与哈耶克思考的问题紧密相关,但是哈耶克此时并没有专门试图在对其基本问题之思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整体的理论体系。第二阶段,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哲学的建构阶段,只有在这个阶段,哈耶克才围绕“自由社会如何运行和维护”的问题,发展出了其“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理论,对自由社会的运行原则进行阐述。第三阶段,是哈耶克的思考进一步推进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哈耶克才从“自由社会如何得到维持”问题转向对国家和宪政制度的关注,发展出其基本的宪政理论。本文根据对哈耶克基本问题推进进程的考察,所关注的主要是哈耶克全面建构其自由社会的宪政哲学之理论体系的后两个阶段。
在文章的第三部分,我主要关注哈耶克社会哲学的建构和完善。在我看来,正是基于对“自由社会如何运行”这一问题的思考,哈耶克才从作为经济学家对市场过程的分析转向对更为一般性的社会过程进行全面的理论阐述。而也正是在对社会过程及其运行原则的阐述中,哈耶克才提出了“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和“文化进化”这一对孪生观念,并系统性地发展和建构出他的一整套社会理论体系。在本文中,我顺着哈耶克对“自由社会如何运行”这一问题的思考进程,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哲学的论证过程进行考察。我表明,哈耶克在对其社会哲学的建构过程中,一开始存在着两种思路的冲突,这种冲突很大程度上来自密尔对他的影响,只是在后来,哈耶克才融合了两种冲突的论证思路,完善并协调了其社会哲学的论证。
在对哈耶克社会哲学的建构和完善进行考察后,文章的第四部分进一步探讨了哈耶克社会理论基础上的国家观及其宪制创新问题。哈耶克之所以要在社会哲学的基础上,发展到对宪政制度创新的关注,是因为他意识到“自生自发秩序”并不能够自动得以维持。在这一部分,我首先批驳了Galeotti有关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与政治、国家理论不一致的观点,接下来内在地考察了哈耶克从形式上的法治国家到实质性的宪政国家的发展过程。在我看来,哈耶克最终抛弃了他一开始所持的形式上的国家观念,而在其社会理论的基本框架中对国家这一特殊的“组织”进行定位,并发展出一种实质性的宪政制度架构,最终提出了他的元法律规则下的有限民主理论。
文章的第五部分针对哈耶克提出的基本问题及其在这一问题上发展出来的社会哲学一宪政制度的理论逻辑,从两个方面来探讨哈耶克的国家和宪政理论所具有的理论意义。首先,针对对哈耶克社会理论和国家理论之间关系的一些误解和批判,进一步澄清哈耶克发展出的国家理论对于其整个理论体系本身的意义,我指出,哈耶克发展出来了一种“园丁式”的国家观;其次,跳出哈耶克的理论体系本身,比照当代政治哲学围绕“中立国家观”的争论,我认为,哈耶克的“园丁”式国家观有可能超越“中立性”与“至善论”的争论本身,提供一种更好的关于国家的替代性理论模式。
最后,在结语中,基于上述对哈耶克自由社会之宪政哲学整个理论建构过程的内在考察,我指出,要对哈耶克的宪政哲学进行适当的评价和批判,外在批判的方式对于批判哈耶克的理论来说是无效的。一种对哈耶克理论的真正批判方式应该是内在批判的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够进入到哈耶克理论建构的整个过程,才能把握哈耶克理论建构中的深层预设,也才能把握哈耶克理论的短板和开放出可能的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