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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尚未对共有遗产债权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各个域外国家或地区对共同继承的类型也有不同的规定。在遗产未分割且不存在对遗产债权的分割协议时,本文拟以共有继承遗产债权为共同共有关系的前提进行讨论。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风俗的影响,被继承人在死亡后有多个继承人时,继承人往往不会立即将遗产进行分割,而是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在这种情形下,如果部分继承人为实现共有遗产债权而起诉时,人民法院为达到一次纠纷一次解决的目的,需要追加未放弃实体权利的继承人作为原告全部加入诉讼之中。本文主要探讨实现共有遗产债权之诉中问题如何解决。由于实现共有遗产债权之诉涉及原告为多数人且应继份额不明晰,与普通债权债务纠纷有明显差异,且在我国目前理论中有许多关于遗产纠纷诉讼的空白点。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社会现状以及对域外法律适用的研究分析,以共同诉讼为基础,以当事人适格为出发点,对该类型的诉讼特殊性进行考察分析。本文正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从四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概述部分。首先从共有遗产债权的基本法理入手,阐明何为共有遗产债权,共有遗产债权的产生条件及其性质,对共有遗产债权这个标的物作出一个基本的界定;其次,阐述实现共有遗产债权之诉的含义及性质,通过对不同学说的研究,对我国实现共有遗产债权之诉的性质作出界定,为后文展开讨论奠定基础;最后,将实现共有遗产债权之诉与分割共有遗产债权之诉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突出其特殊性以及研究实现共有遗产债权之诉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阐述在何种情形下,继承人可以成为实现共有遗产债权之诉的适格当事人。主要分为单独行使说和共同行使说两个部分,我国主要采用共同行使说。对单独行使说的介绍,主要是对域外其他地区的研究;而对共同行使说的研究则主要是集中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对不同身份的继承人进行分别讨论,何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成为实现共有遗产债权之诉的适格当事人。第三部分,主要说明在实现共有遗产债权之诉中,出现需要追加遗漏的共同诉讼继承人的情形时应如何处理。首先介绍设置追加共同诉讼继承人制度的必要性,是本部分问题讨论的前提条件;其次,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追加遗漏共同诉讼人的方式,通过和域外国家或地区对比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制度的不足与需要完善之处;最后,介绍我国现有的共同诉讼中追加继承人的制度,并指出我国现存制度的缺陷以及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在民事诉讼中如何使共有遗产债权转为继承人个人所有。继承以遗产的分割为终局目的,因此,需要研究实现共有遗产债权与遗产分配的衔接问题。只有遗产转换为各个继承人个体的私有财产,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价值。本部分首先讨论了如果达不成共同起诉的一致意见,选择先分割遗产后起诉债务人偿还的方式;其次,重点研究了我国在部分继承人起诉并申请执行的现状不足和立法空白之处,并提出可以进行完善的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