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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非上市交易股票的公开发行和流转,既可以满足投融资双方的需求,又能够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非上市交易股票发行和流转行为的监管和引导,信息披露制度是基石。本文通过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度价值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特点的分析,认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与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所不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应当平衡披露效果与披露成本之间的关系。在这个结论的基础上,本文论述了非上市股票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并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正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了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必要性,并提出信息披露制度是加强监管的核心手段。第二部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特殊性进行考察。不同层次证券市场中的公司应当履行不同严格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应当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点做出有针对性的设计。第三部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论述。根据证券法理论,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公司设立阶段的首次公开发行和公司成立后增资扩股阶段的公开发行。文章分别分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阶段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的侧重点。第四部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论述。为了降低披露成本,一方面应当调整持续信息披露中的定期披露与临时披露的关系,突出临时披露的作用,简化定期披露文件的内容;另一方面,应当调整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方式,主要采用网络披露的方式。第五部分首先分析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之处,随后提出完善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寻求披露效果与披露成本之间平衡,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