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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现代国家的法律大家庭中,亦占有一席之地。但不同声音亦时而有之,于是,产生了关于该项制度是否还应该存在的争论。究其实质,关键之处在于人们对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没有正确的认识,并进而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功能、行使条件、与其他先买权之间的冲突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一个正确而明晰的认识,导致最终对于承租人先买权是否还要存在的怀疑,甚至有学者干脆主张废除承租人先买权制度,认为有“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即足以保护承租人合法利益。实则大谬!本文在相关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进行分析比较,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承租人先买权法律性质予以清晰地界定,将其定性为物权取得权;挖掘出承租人先买权制度所承载的、难以被其他制度所替代的独特的社会价值与制度功能;并进而在承租人先买权的行使条件、限制、公示、与其他先买权相冲突时的处理规则、立法完善等方面做出一些浅显而大胆的尝试。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发展轨迹和存在的社会价值和现实必要。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承租人先买权的法律性质。在广泛评价比较其他相关学者对承租人先买权的法律性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本文观点:承租人先买权是一项物权取得权。并进而探讨了承租人先买权的法律特征。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承租人先买权的行使条件、限制和公示。承租人先买权作为一项物权取得权,虽于房屋承租合同生效时已经成立,但还需一定条件才能行使。同时,还受到一定的限制。第四部分主要研究了承租人先买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冲突及处理规则。主要包括与共有人先买权、次承租人先买权、抵押权的冲突及其处理规则。此外,本部分还讨论了在其他方面如明确通知期限、司法保护等立法完善。本文的主要特点有:第一,本文结合我国相关学者的观点、从有效保护承租人先买权的立场出发将承租人先买权定性为物权取得权。此不同于以往学者主张的请求权、形成权等观点。第二,本文对于承租人先买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第一次作出了系统而又具操作性的尝试并进而提出了一系列的立法完善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