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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堪称世界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它对当今社会经济的繁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常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公司僵局就是困扰公司的普遍难题之一。公司僵局不仅对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且还将给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带来不利影响,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的正常安全运行。然而公司僵局如果不依靠司法干预,往往难以凭借自身力量去化解,在法律层面上寻求化解公司僵局的有效措施为当务之要。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公司法律实践,已摸索出化解公司僵局的多样化救济措施。我国在公司法修订前,并未在法律层面上对公司僵局的定义及其救济措施做出规定;直到2005年公司法进行大幅度修订,终于有了一定的立法突破,但存在救济途径单一、措施有限、成本过高、实用性差的不足,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笔者在结合中外立法和综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前提下,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及解决办法。本文总共为四部分,第一章为公司僵局的基本问题。本章对公司僵局的涵义、基本特征、分类、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为国外对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的比较研究。本章为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同时着重介绍了两大法系关于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其一些主要救济措施进行了研究,对其优点及不足之处作了点评,为下文改革构建提供了借鉴。第三章为我国公司僵局救济手段的现状及缺陷。本章着重探讨我国《公司法》第183条所采取的强制解散制度来救济公司僵局问题,指出其不足之处,为下一章关于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做铺垫。第四章是本文的论述的归宿,重点探讨构建我国特色救济公司僵局的四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