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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不同形态。我国目前对这些不同的形态在立法上的规定尚不完善,在理论界的研究也较少,更没有形成可用以指导实践的通说。这给行政执法活动带来了困难,造成了执法依据的混乱,最终导致了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的出现。本文在借鉴国外行政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现有行政执法实践出发,综合运用归纳、比较、实证等方法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在理论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同形态的基本范畴、理论基础和处理原则等进行法律分析,同时在实践上针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同形态的行政责任承担会遇到的一些实际操作困难提出了一些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重点在第四和第五部分。 第一部分,导言。列举了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由于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同形态缺乏立法或理论上的明确指导造成的。一方面是执法实践的需要,一方面是立法和理论的滞后,说明了对行政违法行为形态进行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第二部分,行政违法行为形态的概念体系。主要定义了三个概念: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形态、行政责任。从责任的承担者和违反法律的性质两方面综合考虑,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称为“行政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称为“国家责任”;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是“行政违法行为”,行政主体的违法是“违法行政行为”;完整的“行政违法行为形态”应包含结束形态、共同形态、事数形态,这样在逻辑结构上才是完整的。 第三部分,分析行政违法行为形态问题的理论工具。提出要解决行政违法行为的形态问题,需要两个理论工具——“公平与效益”兼顾原则、“一事一罚”原则。 “公平与效益兼顾”原则:包含两个含义,一是要求过罚相当,这是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公平原则是最高价值位阶的原则,也是行政权行使的最高目标;二是有效管理,这是效益原则的要求,是由行政权行使的目的——对社会秩序的有效管理决定的。该原则并非片面强调效益而放弃公平,而只是认为,在法律关系的价值取向上,行政责任可以往效益上作适当的倾斜。公平与效益兼顾原则主要用于解决不同行政违法形态下的责任分配问题。 “一事一罚”原则:“一事”指符合一套违法构成要件即为一事,一套违法构成包括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个要件;“一罚”受行政主体、处罚规则(即处罚理由,亦即法律根据)、处罚种类三方面要素的制约。“一罚”应以一次处罚为原则,但不限于一种处罚,即就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言,处罚的规则应当是唯一确定的,因此处罚的决定也应当是一次完成的,但处罚的种类不限于一种,处罚的主体也不限于一个行政主体。“一事一罚原则”,主要用于解决行政违法行为形态的认定,及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四部分,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形态及其处罚原则分析。按照第二部分对行政违法行为形态的界定,该部分首先对国外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了介绍,认为我国的立法体例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并分结束形态、共同形态、事数形态三大点进行分析。 第一大点: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束形态,包括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预备形态,每一种形态分别给出了定义、国外法律实践、处理模式和具体案例分析。完成形态,是行政违法行为的常见形态、典型形态;未完成形态,以不处罚为原则,处罚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应当负减轻处罚的责任。预备形态,处理方式以不处罚为原则,处罚为例外,在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情况下,减轻处罚。 第二大点:行政违法行为的共同形态,同样包含了案例、定义、处理模式等方面。共同违法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法。主违法人,分两种情况,一种对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的全部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一种按其参与的全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辅助违法人,应当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胁从违法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违法人,遵循两个处罚原则,一是按照其所教唆之违法行为处罚,二是按照其在共同违法中的作用处罚。此外还涉及一个共同违法“分别处罚”的具体操作问题。即某一共同违法行为,其处罚有一个规定的额度时,是应当数个当事人责任相加不得大于此额度,还是每一个当事人责任单独遵守此额度,本文采后一种处理方式。 第三大点,事数形态,这部分体系比较复杂。事数形态可分为四种:一是“单纯一事”,实质上是一事,表面形式上也是一事;二是“单纯多事”,实质上是多事,表面形式上是多事,其实就是多个单纯一事的组合,是一种简单的事数形态;三是“实质一事”,实质上是一事,表面形式上是多事。包括持续形态、想象竞合形态和法条竞合形态。持续形态,认清其实质以后,按单纯一事的处理模式直接处理即可。想象竞合,“从一重事从重处罚”。法条竞合,局部竞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交互竞合时“谁先查处谁制裁”;四是“处断一事”,实质上是多事,表面形式上也是多事,但基于执法效率等原因,在处断时将其作为“一事”来进行处罚。包括连续形态和牵连形态。连续形态,同种类违法,仍规定为一事,而不是以同类多事分别处罚。牵连形态,“从一重事从重处罚”。 第五部分,行政违法行为形态理论在实践运用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从理论到实践是有一定距离的,会出现一些具体问题,笔者列出了这些问题,并分别给出了近期的治标性质的解决方法和远期的治本性质的解决方法。笔者认为,造成一切问题的最终根源,在于我国现行的分散的处罚体制,没有一个唯一的裁判者,因此提出问题的长远解决方法是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建立。这一制度的建立,应当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第一步是综合执法机关的建立,第二步是行政机关司法权的逐渐剥离和向法院的逐渐回归。 第六部分,结语。说明本文的研究结论和特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