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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推出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的问责时代已然来临,其既是中共中央在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也是自全面从严治党以来的实践总结。这一管党治党的制度安排不仅是对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更为进一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制度基础。作为一部规范全党的重要文件,其标志着党的建设走向成熟。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其经受了不同历史阶段的检验,党的建设始终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作为党建工作的新成果,《问责条例》不仅在党内法规中奠定了党内问责制的历史地位,而且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拼接的更加完整,更标志着党从年轻走向成熟。作为一部规范全党的重要文件,其立足于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举世瞩目,而经济发展对党的侵蚀也日益严重。在一些地方、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在现有党内法规体系之下,与问责有关的规定诸多繁杂,而且问责规定大都集中于事件、事故等行政事务方面,并不能凸显党的领导,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也没有问责主体、问责事项、问责方式等在实践中可供操作的规定。因此,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持续推进,亟待在已有的与问责有关的党内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以往问责经验,形成一部基础性的问责法规。作为一部规范全党的重要文件,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突出实效。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管党治党方面层层推进,党的建设不管是“不忘初心”的思想建设,还是制度治党的制度建设都全面开展,在此情形下,《问责条例》的推出也是水到渠成,这既是对当前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有力回应,也意在运用问责这把利剑进一步推动管党治党。关于问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曾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这句话,既是权责关系的精炼表达,也点出了权责关系的处理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意义。当前,正是因为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两者分离开来,甚至只想要权力、不愿担责任。一些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失去原则性和战斗性,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愿得罪人,基本不开展批评,即便批评也是抽象空洞的,包装了再包装,致使批评失去了锋芒,成为无的放矢,才产生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①。现在已然找准了病根,开出了良药,接下来就是如何更好的运用党内问责制的问题了。因此,为了解决好党内问责在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使其更加精细化,兼具更高的可操作性。本文在探讨了党内问责制的基本理论,分析了党内问责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对党内问责制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以期对全面从严治党有所助益。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首先介绍了笔者的选题背景,其次,简单叙述了目前国内理论界关于党内问责的研究现状,最后,点明了笔者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重难点。第二部分阐述了党内问责制的基本理论,笔者首先对党内问责制的涵义和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这样做是为了方便与其他问责制度作出比较,加深对党内问责制的理解。介绍党内问责与其他监督形态的关系是因为党内问责作为监督形态的一种,其与其他监督形态之间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操作上的差异,只有对各种监督形态有一个总体的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才能持续有序进行。第三部分更加深入的分析了党内问责制在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其中一些问题与指导党内问责实践的法规缺乏有关。《问责条例》总览全局,细节方面难免不周,而各地方、各部门围绕条例制定的实施办法又没有很好的查缺补漏,以致于问责程序的不健全在实践中表现的相对突出。同时,党内、党政的权责关系也存在一定问题,这也是造成责任界限混淆的原因。关于问责范围狭窄和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问题则主要归因于一些问责主体问责意识不强,所以问责意识的培养于今后的问责而言至关重要。第四部分是在对上面四个问题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各地方、各部门有益的实践经验,对完善党内问责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主要做法是完善已有问责程序,对党内、党政的责任界限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明确,最后,对问责主体问责意识的培养则从问责出发,通过问责让每一个问责主体都感受到问责压力,以此确保问责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