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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和。当今,环境的严重破坏所造成的危害已影响到人类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环境污染已越出国界,环境危机呈现全球化的趋势。跨界环境损害就是环境危机全球化的典型表现。如何避免跨界环境损害,如何将跨界损害的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是近几十年来是国际社会致力研究的重要问题。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其在跨界损害事故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有义务避免事故的发生,损害事故发生后更有责任尽量减少损害和进行赔偿。国家责任制度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跨界损害事故中,由国家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是解决跨界损害的一项重要手段,它可以使跨界损害的很多问题迎刃而解,但是,目前有关跨界环境损害指国家责任制度还很不完善,很多问题至今没有统一的定论,各国不愿为跨界损害承担国家责任。基于这个问题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结合当今世界情势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趋势,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文章对跨界环境损害和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制度的含义进行分析与阐述。由于跨界环境损害具有跨界性的特点,国家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成为解决该问题的一种必要方式。但是由于国际社会对跨界环境损害是否需要国家承担责任一直存在分歧,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国际法编撰至今仍在进行中。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是对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与发展,其与传统国家责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但两者的性质是相同的,即都是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其次,跨界环境损害的法理基础是国际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迄今为止,国际法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法理基础应是国际环境法的义务本位,因为环境问题的本质是人类活动及其影响超出了环境能力或环境承受能力的极限而出现的后果,人类应该为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与义务,因此,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树立“义务本位”的理念,遵循自然规律。国家因造成跨界环境损害事故而违背了环境义务,就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再次,虽然目前有关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的法律规范还很不发达。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