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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历来重视对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打击,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贪腐问题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对推动我国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利益需求日趋多元化,行贿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态势。国家工作人员不再仅满足于物质追求转而寻求更高层次的精神和情感满足,性贿赂由此诞生。性贿赂的隐蔽性和道德否定评价特征阻碍了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认定和查证,加之我国刑法并未将其纳入规制范畴,进一步激化了这一行为的高发性和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性贿赂已成为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推动性贿赂入刑,通过刑法有效遏制性贿赂行为成为呼应群众关切,推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选择。然学界司法实务界对将性贿赂入刑仍存争议,经过深入的分析研究,本文认为性贿赂应当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从性贿赂内涵的界定入手,通过分析学界不同的观点对性贿赂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和有效打击性贿赂的对策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性贿赂的概述。通过比较分析学界关于性贿赂的界定,将性贿赂界定为:性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性服务,或非法接受他人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行为。根据社会中所出现的不同类型的性贿赂,总结出性贿赂具有社会危害性、非物质利益性、持续性与长期性等特征,并针对这些类型的性贿赂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第二部分为性贿赂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这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所在。针对学界关于性贿赂入刑的争议展开分析,以批判、反驳反对性贿赂入刑为研究范式,明确了性贿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以及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入刑必要性和性贿赂入刑已具现实基础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为性贿赂入刑立法构想。通过对比分析域外部分国家性贿赂立法模式的差异,在借鉴域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情况确定了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即:先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改为贿赂,再通过司法解释将性服务纳入贿赂的范畴之中。在性贿赂量刑方面,本文认为可以参照渎职犯罪的量刑处罚模式对性贿赂进行量刑:以性贿赂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为量刑基准,综合考量其他量刑情节,如行贿者通过性贿赂所谋取的利益大小、给国家和社会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大小等。第四部分为性贿赂入刑后的几点建议。关于性贿赂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这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通过分析性受贿人、性行贿人以及性服务提供者在性贿赂案件中所起的不同作用,明确性贿赂所涉主体的法律定位,并针对性贿赂入刑后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查证难、认定难、取证难等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抓住性贿赂的权色交易的本质以解决认定难问题;借鉴财物贿赂案中成熟和系统侦查措施以解决取证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