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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源始于罗马法的诉权请求权,因调整“不正当的获利”而产生,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为一般规定。由于社会的进步,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逐渐的融合到一起,不当得利因此成为了债法领域内的一个重要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旨在对无合法原因而引起的财产损益变动进行调节,消除受领人因无法律依据而获得的利益。它在财产移转与归属等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不仅与私法上的其他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且与公法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也因此而成为各国研究的重点。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体系在大体上虽已完备,但是对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仍然是非常不够的。加强对不当得利理论方面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立法并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不当得利的各个具体方面展开论述,明确其法律内涵,以期能够使之更充分地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功能。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不当得利的历史溯源及其发展过程。不当得利相关理论起始于罗马法,虽并未发展为成型的制度体系,却是最早的不当得利制度雏形。受罗马法的影响,德国的民法典中也通过设立各种具体的诉权处理利益归属问题。法国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其制度发展做出了贡献。不同于大陆法系,英美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来源于准合同、默示合同和放弃侵权主张这三个方面,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也有借鉴意义。第二部分则重点阐述不当得利制度的效力。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体、客体以及返还范围等方面对其效力内容做出具体分析。主体的确定与损害及收益相关联;请求权客体主要有原物返还和价额偿还两个主要方面;善意受领人的返还范围与恶意受领人的返还范围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异。第三部分具体区分了不当得利的制度类型。基于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我国目前主要将其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大类。第四部分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民法上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厘清不当得利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关系人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选择更有利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