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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政府行政权力伸展到社会公众生活的范围越来越广,行政行为影响社会公众权利的情形也越来越多,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呈上升趋势。随着《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及,社会公众寻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保护自身权利的情形已成为常态。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具有现实需求性;第二,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具有多元性,第三,行政争议机制体系具有系统性。我国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面临的现状是:行政诉讼案件爆炸,大量案件积压,审判正义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行政复议机制由于其独立性、公正性受到质疑,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出现行政相对人信访不信法的局面,信访案件堆积,信访率高居不下,信访机制不畅通,导致行政争议双方矛盾激化,并衍生出更多社会问题。国外的一些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经验,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法国的行政救济制度和美国的ADR争议解决机制等。我国目前的行政争议解决途径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以及其他机制,但从整体看,现行的各种争议途径呈分散状态,行政争议机制缺乏整体架构和层级设置,各争议解决途径发展不均衡,争议解决的压力堆积在一种或两种争议解决途径上,非诉争议解决途径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在争议机制的衔接方面,理论化和实践中的探索都没有得到充分重视,缺乏解决行政争议的体系化合力。在机构设置上国家对非诉行政争议解决机构的发展重视不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保证争议解决的权威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问题进行研究,促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构我国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摒弃“诉讼职能中心主义”,重视非诉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形成功能相济、有机统一的机制体系;二是实现各种行政争议解决途径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