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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的核心目标是解决上市公司经营者和股东之间目标函数不一致所产生的委托-代理矛盾,通过让经营者持有一部分股权,使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部分合一,从而使经营者具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身份,由此刺激经营者创造优秀业绩,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股权激励这一长期激励制度,以公司剩余索取权为纽带,是有效解决企业代理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
股权激励制度在美国产生,并由于其良好的长期激励效果而得到巨大发展,使欧洲和日本等地的公司也纷纷效仿。从90年代起,我国企业也开始了股票期权制的实践,同时,与股权激励制度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也在我国建立起来。但是从现实来看,我国的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随着股权激励在发达国家长期的实践中,其缺陷也不断暴露,尤其是2002年美国发生系列财务丑闻案,股权激励制度被认为是诱因之一而遭受广泛批评,2003年微软弃用股票期权制度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由此,引发了人们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质疑:股权激励制度是否合理、有效?该制度良性运行需要什么条件?我国能否继续引进和推广该制度?
为了借鉴发达国家在股权激励制度建设、实施方面的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股票期权计划,我们有必要对股票期权加以深入研究,并对我国目前实施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以便更深入地掌握股票期权制度的精髓,更好地把它运用到我国企业改革实践中去。
文章采取规范分析和案例相结合以及比较研究的方法。全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股权激励的相关概念进行论述,从委托代理、风险和人力资本三个方面介绍了股权激励机制的理论依据,并详细分析了存在的股权激励制度类型。第二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比美国和中国的股权激励发展历程、实施股权激励的环境条件,分析了中美股权激励发展状况的区别以及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公司内部治理对股权激励的实施和效果的影响以及国外实践对我国的启示;比较了中美在设计制度规定、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上的区别,重点分析了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股权激励制度设计各个要素的规定以及相关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得出其中的经验与问题。在此基础上,最后一部分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对策。本文认为随着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加之我们对股票期权制度认识的不断深入,相信这一制度必将对我国的企业改革和经营者的长期激励产生更多的积极影响。比较中美两国在实施股权激励的环境条件、对股权激励各要素的制度安排、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区别,分析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应改进的地方是本文的难点,也是创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