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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以“汉代少吏与社会”为研究课题的硕士学位论文。文章在充分吸收先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传世文献与简牍、碑刻、封泥印文、瓦书、青铜铭文等资料进行史实考据,兼及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考古学与统计学等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对汉代少吏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之若干方面作系统考论。文章指出,秦汉社会,官与吏之间并无严格区分,按其秩阶可分为“长吏"和“少吏”两个层次。所谓“长吏”,指汉代官僚群体中秩阶为“二千石至比二百石”的官吏,即所谓之朝廷命官;所谓“少吏”,指汉代官僚群体中具有百石、斗食、佐史之秩的低级官吏。一般而言,少吏均为长吏辟除,所享之俸禄甚低:百石,月俸十六斛;斗食,月俸十一斛;佐史,月俸八斛。汉代社会虽然多次增加少吏俸禄,但增俸结果始终未能跨越比二百(月俸二十七斛)这一秩禄界线,反映出汉代社会对少吏阶层的某种限制。文章指出,汉代社会的少吏名目及人数十分庞大,广泛存在于中央、郡、县(邑、侯国、盐铁官)、乡等两汉政权之各个层级。汉初时郡县的少吏名目及人数颇少,西汉中叶至东汉时期,少吏名目及人数大大增加。其总体趋势是:长吏在郡县吏员总额中所占比例呈下降趋势,而少吏所占比例渐趋上升。这不但反映出汉代行政组织的日趋完善与成熟,而且显示出少吏在两汉行政运作中的重要地位。汉代少吏是两汉社会秩序与行政运作的支柱与载体。此外,汉代社会对少吏的选拔资格、升迁制度、社会待遇均有制度化的规定。这些制度化的规定共同构筑起汉代社会的少吏制度,对汉代社会的官吏选拔、官僚结构调整、社会秩序与治理等产生了难以估算的社会效应。而汉代少吏作为社会实体随汉代用人制度、意识形态及社会思潮演变所进行的角色转化,又进一步促成上述历史格局的实践。通过上述历史存在的严密考据与分析,作者认为:汉代少吏与社会之间存在一种“汉家重少吏”与“少吏积极反馈”的良性互动模式。正是这种良性互动模式所达成的综合效力,奠定了两汉社会廉吏多,吏弊少,政治清明,社会长治久安的历史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