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侵权责任法》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中除第76条之外其他条文的抗辩事由均可轻易识别,但对第76条适用何种抗辩事由学者较少论及。而确定该条抗辩事由的前提,离不开对该条定位和归责原则的讨论。但理论界对于第76条属于何种定位和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因此,十分有必要在确定第76条定位和适用归责原则的前提下,讨论第76条抗辩事由的类型及其作为抗辩事由的原理。首先,第76条定位问题解决抗辩事由存在的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侵权责任法》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中除第76条之外其他条文的抗辩事由均可轻易识别,但对第76条适用何种抗辩事由学者较少论及。而确定该条抗辩事由的前提,离不开对该条定位和归责原则的讨论。但理论界对于第76条属于何种定位和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因此,十分有必要在确定第76条定位和适用归责原则的前提下,讨论第76条抗辩事由的类型及其作为抗辩事由的原理。首先,第76条定位问题解决抗辩事由存在的可能性。在定位上学界有“独立责任类型”和“减免责事由”两种观点之争。通过检讨第76条作为“减免责事由”的在高度危险责任中其他规范的适用性,得出第76条不能与第69条至第75条发生竞合适用。司法角度可以为第76条属于独立责任类型提供依据,而第76条在高度危险责任体系中的定位笔者称之为高度危险区域责任,其因为主体的不同与其他高度危险具体类型并列。其次,第76条适用的归责原则影响抗辩事由类型的确定。从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上,界定侵权法上的抗辩事由的含义,即使得请求权不成立的权利妨碍规范的构成要素。侵权法抗辩事由包含一般抗辩事由和特殊抗辩事由,本文谈论的就是特殊抗辩事由。通过检讨本条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得出抗辩事由的类型包含两项内容:“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和“管理人履行安全警示义务”,上述两项抗辩事由需要同时满足,由管理人对其承担证明责任。然后,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抗辩事由的内容是“未经许可进入高危区域”。受害人未经许可擅自闯入高危区域的行为表明受害人具有过错,在性质上属于自甘冒险行为,受害人此时的主观过错是重大过失。“未经许可进入高危区域”作为抗辩事由的机理表现为第76条中的受害人重大过失是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发生的减免责效果。最后,从管理人的角度来看,抗辩事由的内容是“履行安全警示义务”。仅仅依靠受害人重大过失即可发生管理人减免责的法效果,因此管理人安全警示义务的功能是对管理人责任承担的限制条件,在本质上是从在因果关系限制管理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由于第76条尚未明确安全警示义务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管理人的责任,有必要继续展开讨论安全警示义务影响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形。只有在管理人完全履行安全警示义务的情形下才能够免责,但在高度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异常和超出公众的认识程度这两种例外情形下只能减责。在管理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警示义务时,在价值判断上将受害人的过错作为导致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根据受害人的主观过错和管理人未履行安全警示义务的行为导致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决定双方担责的比例。总结来说,在承认《侵权责任法》第76条属于独立责任规范——高度危险区域责任的前提下,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角度,得出抗辩事由类型包括“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危区域”和“管理人履行安全警示义务”的结论。上述两个抗辩事由需要同时满足,才可产生减免责效果。“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危区域”表明其存在重大过失,作为抗辩事由的机理是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结果。“管理人履行安全警示义务”作为抗辩事由的机理是管理人行为与损害间因果关系的作用力。
其他文献
技术创新日新月异,人类文明日渐步入智慧社会。智慧社会呈现高度透明、高度数字化和智能化的特征,个人信息在此中扮演着必不可少的角色,传递着新时代人权的重要意义。由此,个人信息必然面临着巨大冲击和深刻重塑,信息存在方式日益具备了数字属性,个人信息演化为新兴权利——数字人权;信息侵权形态也经历着机制化、客观化、耐受化以及覆盖化的变化。当数据信息技术成为一种革命力量席卷全球时,无论是在商业还是公共领域都衍生
作为最常用的财产变现方式,司法拍卖以其公开、公平、高效的特点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作为一项涉及多方参与主体的执行措施,由于各种公法因素或者私法因素的影响,使得司法拍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瑕疵和缺陷。为了更好的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权威性,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司法拍卖,应当进行效力否定,即宣告拍卖无效。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无效司法拍卖认定等的相关问题涉及不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站在了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背景下,高中阶段的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教学条件与教学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发展对高中阶段的教育提出了更高标准,在明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培养高素质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成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鉴于此,传统的“教师教,学生学”的灌输式教学方式已经难以满足新时代的人才标准,而研究性学习所具有的开放性、自主性、实践
利用超重力辅助强化技术和自主研发的TH-CJ型油浆沉降剂,在中海油惠州石化1.2 Mt/a催化裂化装置中进行了催化裂化外甩油浆脱固侧线试验。结果表明:在实验室,采用传统沉降法需要48 h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将油浆灰分质量分数降至0.1%以下,如此可满足GB 17411—2015要求,而采用超重力分离技术侧线试验仅需要3 min;前者液体收率(质量分数)为85%~90%,而后者在97%以上;超重力分离侧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企业的杠杆率极度飙升,企业的高杠杆将导致企业拥有较高的财务风险并会影响其对长远发展的规划。而高杠杆的企业中钢铁企业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其作为我国经济命脉行业,高杆杠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所以国家要求企业将去杠杆作为首要任务,并在2016年10月10日颁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有关意见》,在该文件中说明了债转股将作为企业去杠杆的手段之一,因此,我国新的一轮债转
清末民初时期,随着西方法制的继受,传统“同居共财”的财产分配模式遭到了个人财产主义的挑战,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也受到个人平等主义的冲击,社会结构的变迁及社会生活的变化要求法令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此背景下,囿于此时的成文法典尚未完善,作为民初时期最高司法机关同时又在某种程度上肩负着立法任务的大理院,其所作的司法判例便成为人们日常生活行为的参考法则。因此大理院有关女性财产权纠纷案件所作一系列司法审判裁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是我国反垄断法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主要规制手段。就目前来说,罚款已有较为成熟的理论基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相较之下,没收违法所得制度的发展虽说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但还未能实现从“有”到“优”的转变。理论上,对于反垄断法行政责任的设置,仍存在是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处,还是以罚款单科的争论。实践上,仅是适用罚款而对没收违法所得弃之不用的现象比比皆